纳税筹划技巧与避税案例:新税法纳税筹划新理念——纳税筹划的新概念
录入时间:2003-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2003信息】 (一)纳税筹划的新概念
“纳税筹划”的定义,目前尚难以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很权威或者很全面的解
释,但可以从中外许多财税专家学者们的论述中加以概括。
荷兰国际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中是这样定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
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说,税收筹划是
“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
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美国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已发行多版的《会计学》中说道:
“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
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
他还说:“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
尽量地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
通过上面的引文,我们可以简单地概括“纳税筹划”指的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
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企业应交税款
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它的关键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合法性
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属于偷逃税,
显然要坚决加以反对和制止。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负责征税的税务机父也要依
法征税,纳税人偷逃税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不过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
人作出选择低税负的决策,是无可非议的,征税人不应当加以反对。用道德的名义劝
说纳税人选择高税负,不是税收法律的要求,因而不值得提倡。
筹划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
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增值税或销售税;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
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缴纳财产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纳税事先作出筹划的可能
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
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
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收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
都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
目的性表示纳税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是选择低税负。
低税负意味着较低的税收成本,较低的税收成本意味着高的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
思是滞延纳税时间,当然,这不是指不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收的欠税行为。纳税期
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
是税收成本的节约。
至此,我们应该明白两点含意:一是避税不同于偷税,前者手段是合法的,后者
是非法的;二是避税似乎有悖于道德上的要求,比如利用税法漏洞,钻税收空子等等。
因此,把“避税”与“税收筹划”相比较,主要的区别是:前者虽然不违法,但属
于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后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
予以引导和鼓励的。区分这两者就看是否顺应立法意图和立法主旨。
[案例436]
[案情说明]2002年7月31日新旺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发放给销售部经理李利芳工
资3800元。李利芳领工资后于2002年8月1日交房租1500元,实际用于日常消费金额为
2300元。
[要求解答] 新旺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李利芳应交个人所得税及减
轻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计算说明] 新旺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李利芳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3800-1600)×15%-125=220元。
[避税思路] 李利芳交付房租1500元,是因新旺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无法安排
住房造成的,因此可由新旺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出面租房子,然后分给李利芳居住,
工资总额中少发1500元,每月只发工资2300元。这样,李利芳每月只须交个人所得
税为:
(2300-1600)×10%-25=45元。
这样,李利芳少交个人所得税为:
220-45=175元。
我们从[案例436]中看出,新旺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做法是不违法,但这正好是
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空子。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没有对企业租房和企业建房给职工居住作出是否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无
规定即不违法。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就是围绕资金运动而展开的。因为资金
运动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并成为联结企业与市场、企业与政府的纽带。
(1)大量税收优惠的存在,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的可能。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
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增加出口、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行了大量区域性及行业性
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为事先按税收优惠政策,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纳税筹划提供
了可能。
(2)纳税筹划是以企业为运作主体的,必须与企业经营活动结合才可进行纳税筹划
的目的,是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仅看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一种税少缴了,
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缴,而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不仅要使企业整体
税负最低,还要避免税负的减轻带来企业销售与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的收益,实现企
业整体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正是按纳税人经营活动进行纳税筹划的客观必然性。
(3)企业经营活动周而复始地进行,为长期安排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纳税筹划需要
较长远的眼光,至少不短于5年,两者在时间周期上的同步性,为按经营活动进行纳税
筹划提供了操作的可能。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