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案例 > 正文

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技巧——典型案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3-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3信息】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7-4]   某企业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1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购进价款100万 元,进项税额17万元。该商品销售单价120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月销量100件(增值 税税率17%),则各月销项税额均为2.04万元。但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一 8月份因销项税额(合计2.04×8=16.32万元)不足抵扣进项税额(计17万元),实际上 在此期间是不纳增值税的。9、10两个月分别缴纳1.36万元和2.04万元,共计3.40 万元(2.04×10-17)。这样,尽管纳税的账面金额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月资金成本 率2%,通货膨胀率3%,则3.4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初的金额仅为: 1.36/[(1+2%)9×(1+3%)9]+2.04/[(1+2%)10× (1+3%)10]=2.1174(万元)   显而易见,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   [案例7-5]   某机械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A和B两种型号的产品,其中A产品免征增值税, B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0年5月,由于购进原材料产生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 支付电费2万元,进项税额3400元,支付热电力费1万元,进项税额1700元。   按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先行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60000十3400十1700=65100(元)   该机械有限公司6月份销售产品取得销售收入150万元,其中A产品销售额为50万元, 则进项税额转出额:   (60000十3400十1700)×500000/1500000=21700(元)   本月实际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500000-500000×17%=170000(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65100-21700=43400(元)   应纳增值税=170000-43400=126600(元)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