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运输费用的税收筹划技巧——典型案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3-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3信息】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7-6]
某有限公司以自营车辆采购材料一批,内部结算运输费用价格为2000元,现取R
之值为23.53%计算,则这笔2000元的采购运输费用价格中包含的物耗为:
2000×23.53%=470.60(元)
相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
470.60×17%=80(元)
如果自营车辆独立核算时,该有限公司可以向该独立车辆单位索取运输费用普通
发票并可抵扣7%的进项税额为:
2000×7%=140(元)
与此同时,该独立核算的车辆还应缴纳营业税:
2000×3%=60(元)
这样,从该有限公司和该独立车队总体的角度看,一抵一缴后实际抵扣税只有80
元。
以上说明,当R=23.53%时,两种情况抵扣的税额相等(都是80元),该运输费用
扣税平衡点是存在的。
[案例7-7]
某电器公司向某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电器产品1万件,不含税售价100元/件,价外
运输费用10元/件,则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00×100×17%十10000×10/(1十17%)×17%=184529.91元
如果进项税额为10.8万元(其中自营汽车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抵扣进项税额8000
元),则应纳税额=184529.91-108000=76529.91元。
如果将自营运输车队独立出来设立二级法人某运输公司,让该运输公司开具普通
发票收取这笔运输费用补贴款,使运输费用补贴收入变成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代垫
运输费用后,该电器公司的纳税情况则变成:
销项税额17万元(价外费用变成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后,销项税额
中不再包括价外费用计提部分),进项税额10万元(因该运输公司为该厂二级独立法人,
其运输收入应征营业税,故运输车队原可抵扣的8000元进项税额已不存在),则应纳
增值税税额为7万元,再加进运输子公司应缴的营业税为:
10000×10×3%=3000(元)
这样,该电器公司总的税收负担(含二级法人应纳营业税)为7.3万元,比改变前
的76529.91元,降低了3529.91元。
因此,从销售企业的角度看,设立运输子公司是合算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购销行为总是双方合作的关系,购货方电子有限公司是否会
接受该电器公司的行为呢?
改变前,该电子有限公司从该电器公司购货时的进项税额是184529.91元,改变
后,该电子有限公司的进项税额分为购货进项税额17万元和支付运输费用计提到进项
税额7000元两部分,合计为17.7万元,这比改变前少抵扣进项税额7529.91元。
因此,销售方改变运输费用补贴性质的做法,购货方未必会同意。销售方需要通
过其他一些附加条件,才能使购货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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