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案例 > 正文

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企业总收入的税收筹划技巧——降低赢利年度收入总额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3-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3信息】 第十四节 企业总收入的税收筹划技巧   按《会计新辞典》的解释,收入是指“企业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导致的现金 流入或其他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清偿(或两者兼而有之)。”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主要 包括生产经营收人、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对外 投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我们通过合法的渠道压缩收入总额,特别是泡沫收入的消 除,是税收筹划的重点之一。   一、降低赢利年度收入总额的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原理   由于企业亏损年度只能通过冲抵期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而不能从以前赢利 年度已纳税款中得到返还照顾。以往年度的赢利对企业即意味着预缴税款。所以,企 业应处处留意,争取减轻收入总额。在收入额的确定上,在遵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基 础上,注意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第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 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本年度的,可以按完 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第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 按完工进度或交付时确定收入的实现。   对于关联企业而言,应当通过转移定价法,改变各自的收入总额和利润总额。当 不同地区存在税率差异或实行累进税率时,关联企业应当共同筹划,谋求总税负最小 的筹划效果。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6-56]   A、B两企业是某集团公司两个独立核算的纳税单位。1996年1-11月份,A企业亏损 100万元,B企业赢利200万元。如果A企业有积压商品,账面进价100万元(不含增值税), B企业有畅销商品,账面进价200万元,市场售价400万元。假设A、B两企业1996年度 准予扣除的费用均为25万元,增值税率17%,所得税率33%。12月份,A、B两企业将 积压和畅销产品按照账面进价进行结转并于当月销售。畅销产品按正常市价销售,积 压产品按成本价的60%销售。设A、B两企业1-11月份已纳增值税分别为V1、V2。   若两企业不进行结转,当年纳税情况如下:   A企业1996年应纳增值税=V1十100×60%×17%-100×17%=              V1-6.80(万元)   B企业1996年应纳增值税=V2十400×17%-200×17%=              V2十34(万元)   两企业应纳增值税合计=V1十V2十27.20(万元)   A企业1996年无利润,应纳所得税为零。   B企业1996年度应纳所得税如下:   (200十400-200-25)×33%=123.75(万元)   集团应纳税总额如下:   V1一6.8十V2十34十0十123.75=V1十V2十150.95(万元)   若两企业进行产品结转,当年纳税情况如下:   A企业1996年应纳增值税=V1十400×17%-200×17%=   V1十34(万元)   B企业1996年应纳增值税=V2十100×60%×17%-100×17%=   V2-6.8(万元)   两企业应纳增值税合计=V1十34十V2-6.8=   V1十V2十27.2(万元)   A企业1996年应纳所得税如下:   (-100十400-200-25)×33%=24.75(万元)   B企业1996年应纳所得税如下:   (200十100×60%一100-25)×33%=37.95(万元)   集团应纳税总额如下:   V1十34十V2-6.8十24.75十37.95=V1十V2十89.90(万元)   则结转前后税负差额=(V1十V2十150.95)-(V1十V2十   89.90)=61.05(万元)   前后比较结果显示:集团1996年税负降低了61.05万元。尽管这部分少纳的税款 会在以后年度得到补偿,但延缓纳税即意味着企业实际负担的降低。   (三)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进一步分析   税法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 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27% 的税率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则按33%税率征收。据此,对于年应纳税 所得额在3万元或1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如果企业增加的应税所得 不足以弥补因税率提高而多缴纳的税款时,企业应设法降低应纳税所得,如采用取消 合同、低价销售等来降低适用税率,以达到减轻税负,增加企业现金流量的目的。那 么,企业应增加多少所得额才能弥补适用税率提高所带来的负影响呢?   假设当企业年应税所得达到3万元时,如果企业增加年应税所得X1万元,则:   增加的年应税所得至少要等于或大于由于增加应税所得而增加的应纳所得税。用 公式表示如下:   X1=(3十X1)×27%一3×18%   得出:X1=0.37(万元)   同理,当企业的年应税所得达到10万元时,如果企业年增加应纳税所得X2万元, 则增加的年应税所得至少要等于或大于由于增加应税所得而增加的应纳所得税。用公 式表示如下:   X2=(10十X2)×33%-10×27%   得出:X2=O.896(万元)   (四)结论与启示   从上述计算可知,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X,则当3万元<X<3.37和10万元<X< 10.896万元时,企业有必要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使其低于3万元或10万元,以达 到降低税率、减轻税负的目的。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