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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技巧——扣除项目调整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3-07-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2003信息】 二、扣除项目调整的税收筹划   (一)准予列支但限定标准的项目的税收筹划   1.支付总机构的管理费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 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 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税前扣除。因此,税收筹划者只要能提供 相关证明文件,即可达到筹划的目的,而这往往被忽视。   2.借款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 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这不排除税收筹划者利用与金融机构的良好公共关系,进行 税收筹划。而且,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只要不高于按同类金融机构同期借款利 率计算的数额,其以内部分可以扣除。   3.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 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按限度分档计算,准予扣除。纳税人应能提供 确实记录或单据,并且筹划计算按税法规定享受的准予扣除额,对此充分利用,即可 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4.坏账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   税法规定,这三种准备金按规定提取的,准予税前扣除。我们知道,这三种准备 金是防范财务风险和坚持会计谨慎原则的生动体现,而且有利于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坏账,是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遭致损失称为坏账损失。这 些损失在损益表中通常列作管理费用,记入当期损益,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额。   税收筹划的思路主要在正确掌握提取应收账款的坏账比例及其会计处理方法。比 如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按0.5%比例提取坏账损失,二年的应收账款按5%比例提取 坏账损失,三年的应收账款按50%比例提取坏账损失,三年以上全部作坏账损失处理 等。   企业发生了坏账取得税务机关认可后,可列为坏账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节 约所得税的上缴。但不是所有坏账都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因此,税收筹划者必须搞 清楚在什么条件下的坏账损失可以列为坏账损失。   下面就是需要避税者注意的条件:   (1)因债务人破产,在对其破产财产清算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2)因债务人死亡,在对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此外,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应计 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 经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 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除。   从事其他业务的企业,如果确有实际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也可以在报请税务机 关审核批准后实行,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有约定期限的,应以到期的为限,未到期的债权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不计 提坏账准备。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入当期损失; 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列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继续对该年度的 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账款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对于坏账准备金的计提采用备抵法。 因此坏账准备金计提方法上已不存在筹划空间。   呆账准备金是金融保险企业为减少贷款风险,按比例提取用于核销其应收账款中 的呆账损失的准备金。相应的,商品削价准备金是指商业企业按比例提取用于弥补商 品削价时发生的损失的准备金。因此,金融保险企业和商业企业也应建立相应的呆账 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此举百利而无一害。   (二)不得列支项目的税收筹划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虽然不能列入成本费用,但纳税人在 正常的经营过程中,由于某些失误或某些难以避免的原因等发生的一些商业性违约、 拖欠而向对方支付的罚款可以列支,这样给罚款和没收提供了避税的机会和可能,尽 量把不能列支的罚款和没收转化为可以列支的情况,从而实现避税目的。   (2)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虽然不能列支成本费用或损失,但不排除企业为 了资金周转原因故意欠税的可能,当欠税类似获得周转金使用时,只要滞纳金代价小 于贷款利息,企业就有可能利用欠税挂账的手法来避税。对于欠税,由于税务机关执 法偏松,很少有加收滞纳金的。   (3)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的赔偿部分,虽然不能列支,但不能排除企业与保 险公司串通一气将有赔偿说成无赔偿从而列支避税的可能。   (4)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能列支。纳税人用于公益、 救济性的捐赠,尽管这种支出并非营业支出,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其捐赠款 和捐赠财产折价款可以列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条件是:第一,捐赠支出不 应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超过部分不予列支。第二,捐赠支出通过国内非营 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可以列支,如果纳税人直接捐赠给受赠人的,不予列 支。这样产生了下列几种税收筹划的机会:一是,没有达到3%的纳税人,通过捐赠 达到3%列支,然后再将多赠部分变相收回。二是,纳税人通过与社会团体串通达到 列支条件后,又从社会团体中获得变相捐赠额。三是,用财产捐赠,然后将财产折价 时多估价,达到冲减利润的目的。   (5)各种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能列支,一些特定的广告费须事先向税务机关报 备,否则不予认定。所以对于广告费支出,要周密筹划,合理安排,以免被认为不能 列支或列支遭到调整。   ①末符合规定的广告费,转列期间费用。具有广告性质的产品赠送,如果未于赠 送前向税务机关报备,致使不符合广告费的认列条件者,可考虑改按期间费用列支, 以免被税务机关剔除。   ②履行报备手续。销货附赠品部分,应于赠送前向税务机关报备。样品部分有不 用报备、事前报备及事后报备三种,在任何情况下,适用不同报备手续,企业均应加 以注意,如果未按规定报备,虽有支付事实且具有广告性质,仍不予认定。   ③适当规划广告费与期间费用列支科目。销货附赠品,符合广告费列支条件(例 如印有“赠品不得销售”字样)者,可按广告费列支,否则应按期间费用列支,因此 企业可在二者内加以合理安排,达到避税目的。   ④取具合法凭证。取具合法凭证是最起码的税收筹划行为。广告费的列支,除应 注意取具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等外来凭证外,尚应注意保存广告样张,以免查账时遭 税务机关质疑,此点常为企业所忽略,宜特别留意。   ⑤保存赠送记录。销货附赠物品,赠送时应于发票上加盖赠品讫截记,。编制书 有发票号码、品名、数量、金额及日期的报表,并加以妥善保存,备供税务机关核查。   ⑥另设立公司组织的代销商、代理商或经销商。另设立公司销售企业生产的产品, 可享受下列利益:产销分离,利于管理;企业与代理商间的契约中,有关广告费负 担的约定,可保留较广泛的弹性空间。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可视企业本身与代理商获 利情况,约定由企业本身或代理商负担广告费,以减轻企业的实质税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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