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研究与开发成本的税收筹划技巧——税收筹划原理
录入时间:2003-07-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2003信息】 第九节 研究与开发成本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税收筹划原理
研究与开发成本在各会计期的分配,取决于它们与将来产生的收益之间的联系。
在会计实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用下列两种方法处理:
1.不递延法
研究与开发费用通常作为当期发生的费用,而不递延下期,也就是在自创专利权、
商标权和非专利技术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作为技术研究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做法,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是,这种不递延法是建立在研究与开发活
动很少成功,不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前提下的。
2.递延法
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予以资本化,并在以后各收益期内予以摊销。
按照递延法处理研究与开发成本,在会计原则上应确定与研究项目有关,或与某
一特定的成果有关,并予以资本化,这是非常困难的。另外,即使能将可以资本化的
费用确定下来,但该研究与开发支出的未来的收益究竟有多大,这些效益可能延续的
时间有多长等问题,也仍然难以确定。
会计实务中采用何种方法处理研究与开发支出,应当视企业研究与开发的性质
(市场潜力、成败系数等),尤其是其财力承受情况,结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加以合理
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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