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投资所得的避税筹划技巧——税收筹划原理
录入时间:2003-06-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4/2003信息】 第五节 投资所得的避税筹划技巧
一、税收筹划原理
投资所得主要包括股息、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贷款利息、投资利润等。对
于这些收入,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标准来征税。同时,各国企业也正可以利用这些标准
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一)具体确定标准
1.支付者标准
各国对股息、债券利息、存款利息等大多采用所得支付者标准,即凡是由本国居
民、在本国境内的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非本国籍公司在本国的常设机构支付的这类所
得,视为本国境内来源所得。
2.权利使用费标准
各国对贷款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主要采取权利使用费标准,即对凡是与本国境
内的经营活动有关的贷款利息、提供在本国境内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所收取的费
用都规定为本国境内来源所得。如美国、日本。
3.常设机构标准
一些国家还采取将常设机构的全部投资所得规定为本国境内所得的办法来扩大对
非居民公司的课税范围。主要是西方国家,对常设机构实行全球所得征税。
(二)投资所得税收筹划的基本操作方式
根据上述标准,各国企业便存在诸多税收筹划的可能。具体如下:
1.可以利用的免税优惠
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国公司和个人的资金,往往对某些类型的投资所得采
取将其划到境外所得范围的方法,实质上对其给予免税优惠。这些所得主要是银行存
款利息、公债利息及本公司债券利息。
2.可以利用的变通规定
有的国家在考虑投资所得支付者的经营活动与本国经济的关系时,会相应做出一
些特殊规定。例如,美国的税法就有以下规定:
(1)在一般情况下,美国国内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利息属美国来源所得。但如果一
家美国公司在支付股息或利息时,其三年综合计算的毛收入中有80%以上来源于美国
境外,那么,该公司支付的股息或利息为外国来源所得。
(2)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前三年综合计算的与在美国的贸易或经营活动有实际联系
的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在50%以下时,该公司支付的利息和股息的一部分应视为
美国来源所得,其比例等于其与美国贸易或经营活动有实际联系的收入占公司总收入
的百分比。
(3)外国人(包括外籍非居民和外国公司)在美国银行所获利息,在该笔利息与其
在美国的贸易或经营业务未发生联系时,视为外国来源所得。
(4)建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一个跨国公司在国外进行投资,可通过建立分支机构
或子公司来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不同的投资方式,会有不同的所得,在避税上也会有
利弊。确定建立分支机构时,它的好处如下:分支机构作为非独立的经济实体,往往
可以不公布或少公布财务资料,易于逃避有关税务当局的征缴;可以不缴纳资本注册
税和印花税;可以避免对支付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提所得税,在一定条件下
,税后利润汇回母国不受限制;各国一般允许国外分支机构的经营损失和某些费用(
如折旧等)冲抵总机构在世界范围内的利润;可以利用本国免除国际重复课税的直接
抵免方法。
当然,建立分支机构也有一定的弊端,为合理避税造成一种困难。严重时,甚至
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所以,正确地把握好度,扬长避短,才能真正实现避税
的目的。具体弊端如下:
一般情况下,在转移定价方面会遇到更多的困难。因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是同一
法律实体,各国对总分机构内部交易的审核较作为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更严格;分支
机构参被所得不能免税,也不能享受间接抵免待遇。参股所得是指分支机构在另一股
份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参股所得的收入;由于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在大多数国家,
不能享受他们所提供的免税期优惠或其他税收优惠待遇;分支机构一经取得利润,总
机构在同一纳税年度内,须就这些所得在居住国纳税,无从获得延缓课税的好处;分
支机构与总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一般是不能作为费用扣除的,在两
国税率存在差异的情况下,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子公司建立后,利弊正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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