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投资活动的基本税收筹划技巧——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技巧
录入时间:2003-06-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3/2003信息】 二、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投资总额的税收筹划
对投资总额的筹划主要是指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实现纳税筹划。
压缩投资总额中注册资本的比例,即意味着增加投资总额中贷款的比例。而增加贷
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可以
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案例5-1]
某企业注册资本600万元,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不足资金400万元,于是向银行
贷款解决。假定其借款年息4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100万元。由于在投资总额中注册资
本比例压缩为60%,这意味着企业有如下税收利益:一是将借入资本利息40万元作为
税前扣除金额,缩小了所得税税基,假定所得税税率为33%,即可节税13.2万元;二
是分配利润时,由于按股权分配,既能减少投资风险,又能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二)出资方式和资产评估的税收筹划
出资方式和资产评估的税收筹划是指,在投资方式中,应尽量选择设备投资和无
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原因是:第一,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
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在税前扣
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第二,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
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
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
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
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
得税税基,达到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
(三)投资期限的税收筹划
投资期限的税收筹划是指,在确定投资期限时,应选择分期投资方式,而不应选
择一次性投资方式。
我国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出资期限的规定是: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
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合营合同
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营合
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并
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其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
年内缴清。所以,在投资中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
构贷款解决。如前文所述,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
照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样就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
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同时,在企业赢利的情况下,还可实现少投入资本、充分利用财
务杠杆效应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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