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代理行为中的税收筹划技巧——典型案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3-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3信息】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8-6]
在一般情况下,很多工商承包工程项目往往是签订一个总承包合同,不再具体细
分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和其他相关的项目,也不分别核算。因此,税务机关依照有关
规定以总承包价款而不是剔除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来计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外
国承包商感到税负很重。依据<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
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
知>的规定,我们可以为外国承包商进行代理筹划。
该规定是: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
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其价款准予从其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
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条件是:
(1)双方签订有经过批准的代购代制合同,所代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
料全部用于本工程或劳务项目。
(2)开具有标明发包方抬头的原始发货票凭证并由发包方缴纳关税。
在实行新税制后,国家税务总局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
符合上述规定的,在1994年后继续执行该优惠规定,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我们依据上述规定给外国承包商进行筹划,即将原总承包合同中的机器、设备部
分分离出来,单独签订一个分包合同,同时进行单独核算,这样就将承包商设计为发
包商的代理人,让其符合税法规定,从而使其代购机器、设备部分的收入从总承包收
入中扣除,最终达到减少营业税的目的。
[案例8-7]
很多大酒店、房地产公司的客户主要是租用办公用房的公司和一年以上的固定客
户,其客房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代收有关部门的物业管理费,如水费、电费等。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有关文件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
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务,
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有关部门的费用,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
手续费应当征收营业税。
因此,大酒店、房地产公司若能将此部分物业管理费单独核算,并与客户签订委
托代缴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合同,也就是将自己、客户、公共设施部门设计为代理人、
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则可以只缴纳收取的手续费的营业税,不必缴纳代收
费用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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