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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可转换债券的税收筹划技巧——典型案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3-06-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5/2003信息】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4-11]   福州T电子公司于1996年1月1日发行50000元债券,利率8%,2001年12月31日到 期,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各付息一次。若不附转换权,市场利率为10%,售价 46139元,折价3861元。因此债券允许在发行两年后按每1 000元债券面值转换成该公 司普通股50股,每股面值10元,同类可转换债券市场利率7%,债券售价52079元,转 换权价值为5940元(52079-46139)。   用上述两种方法,可分别作分录如下:   方法一:确认转换权价值   借:银行存款 52079   应付债券折价 3861   贷:应付债券 50000   资本公积  5940   方法二:不确认转换权价值   借:银行存款 52079   贷:应付债券 50000   应付债券溢价 2079   分析指导:   可见,两种方法对同一业务的处理结果是大相径庭的:   首先是确认结果不同。在确认转换权价值下,既确认了不可转换债券价格为长期 负债,又确认了期权价格为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公积账户;而不确认转换权价值下, 则漠视不可转换债券价格和期权价格之间差别的存在,将可转换债券发行价格全部确 认为不可转换债券价格,即长期负债。   其次是记录后果不同。确认转换权价值时,借方有3861元的债券折价和贷方有 5940元的资本公积;而不确认转换权价值时,贷方有2079元的债券溢价。   再次是摊销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利息费用不同。在采用直线摊销法下,确认转换权 价值时,每年摊销772元(3861元/5年)的债券折价,并在每年支付4000元利息基础上, 再增加772元的债券折价摊销。企业实际上承担4772元的利息费用;而在不确认转 换权价值时,每年摊销415元(2076元/5年)的债券溢价,并在每年支付4000元利息基 础上减少415元的债券溢价摊销,企业实际承担3585元的利息费用。   在确认转换权价值的会计处理过程中,会导致企业实际承担的利息增多,企业所 得额从而减少,起到了合理避税之目的,因此从有利于企业避税角度出发,应该选用 确认转换权价值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本案中两种方法之间相差数额为4772-3585= 1187元,其比重为25%。   [案例4-12]   假设案例4-11中债券于1997年6月30日全部被转换为普通股2500股(50000/1000 ×50),当时市价每股25元。福州T电子公司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溢价,至1997年6月30 尚有未摊销额700元,其账面价值为50700元,则在两种方法下,转换的分录为:   方法一:账面价值法   借:应付债券 50000     应付债券溢价 700    贷:股本  25000      资本公积  25700   方法二:市价法   借:应付债券 50000     应付债券溢价 700     债券转换损失  11800    贷:股本  25000      资本公积  37500   分析指导:   由于采用账面价值法,使企业不能因为发行债券而产生损益,即使有损益也只作 为资本公积。而且发行可转换债券旨在把债券换成股票,发行股票和转换债券两者是 一笔完整的交易,而非两笔分别独立的交易,转换时不应确认损益。但是采用市价法 时,债券转换成股票是企业重要理财活动,而且市价相当可靠,从而单独确认转换损 益。所以从企业合理避税角度出发,应选择市价法比较有利。本案例“债券转换损失” 11800元,按所得税率33%计算,可避税额3894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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