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可转换债券的税收筹划技巧——典型案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3-06-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5/2003信息】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4-11]
福州T电子公司于1996年1月1日发行50000元债券,利率8%,2001年12月31日到
期,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各付息一次。若不附转换权,市场利率为10%,售价
46139元,折价3861元。因此债券允许在发行两年后按每1 000元债券面值转换成该公
司普通股50股,每股面值10元,同类可转换债券市场利率7%,债券售价52079元,转
换权价值为5940元(52079-46139)。
用上述两种方法,可分别作分录如下:
方法一:确认转换权价值
借:银行存款 52079
应付债券折价 3861
贷:应付债券 50000
资本公积 5940
方法二:不确认转换权价值
借:银行存款 52079
贷:应付债券 50000
应付债券溢价 2079
分析指导:
可见,两种方法对同一业务的处理结果是大相径庭的:
首先是确认结果不同。在确认转换权价值下,既确认了不可转换债券价格为长期
负债,又确认了期权价格为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公积账户;而不确认转换权价值下,
则漠视不可转换债券价格和期权价格之间差别的存在,将可转换债券发行价格全部确
认为不可转换债券价格,即长期负债。
其次是记录后果不同。确认转换权价值时,借方有3861元的债券折价和贷方有
5940元的资本公积;而不确认转换权价值时,贷方有2079元的债券溢价。
再次是摊销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利息费用不同。在采用直线摊销法下,确认转换权
价值时,每年摊销772元(3861元/5年)的债券折价,并在每年支付4000元利息基础上,
再增加772元的债券折价摊销。企业实际上承担4772元的利息费用;而在不确认转
换权价值时,每年摊销415元(2076元/5年)的债券溢价,并在每年支付4000元利息基
础上减少415元的债券溢价摊销,企业实际承担3585元的利息费用。
在确认转换权价值的会计处理过程中,会导致企业实际承担的利息增多,企业所
得额从而减少,起到了合理避税之目的,因此从有利于企业避税角度出发,应该选用
确认转换权价值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本案中两种方法之间相差数额为4772-3585=
1187元,其比重为25%。
[案例4-12]
假设案例4-11中债券于1997年6月30日全部被转换为普通股2500股(50000/1000
×50),当时市价每股25元。福州T电子公司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溢价,至1997年6月30
尚有未摊销额700元,其账面价值为50700元,则在两种方法下,转换的分录为:
方法一:账面价值法
借:应付债券 50000
应付债券溢价 700
贷:股本 25000
资本公积 25700
方法二:市价法
借:应付债券 50000
应付债券溢价 700
债券转换损失 11800
贷:股本 25000
资本公积 37500
分析指导:
由于采用账面价值法,使企业不能因为发行债券而产生损益,即使有损益也只作
为资本公积。而且发行可转换债券旨在把债券换成股票,发行股票和转换债券两者是
一笔完整的交易,而非两笔分别独立的交易,转换时不应确认损益。但是采用市价法
时,债券转换成股票是企业重要理财活动,而且市价相当可靠,从而单独确认转换损
益。所以从企业合理避税角度出发,应选择市价法比较有利。本案例“债券转换损失”
11800元,按所得税率33%计算,可避税额3894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