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节税指南: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节税
录入时间:2001-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1信息】 按税法规定,个人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方
式向企业、公司进行投资,所获利息、股息和分红等收益按规定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各国一般都规定,不对企业公司的留存
未分配收益课征所得税。这样,个人若想使自己的投资所得不被征税,又对企业公司
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他可以把自己的投资所得留存到企业公司账上,作为对企业公
司的再投资。而企业和公司则可以把这笔收益以债券或股票的形式记入个人的名下,
其结果既避免了个人被课征个人收入所得税,又保证了个人收入及财产的完整与增值。
在我国取得的来自国家银行和各国家成立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利息收入免征所
得税,教育储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储蓄时,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可以选择
特定的储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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