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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节税指南: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利用纳税年度筹划

录入时间:2001-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1信息】 企业的生产、经营是续存的,一般都是一 个延续进行的长过程。但企业的核算是划分阶段进行的,以考核每一期间的经营成果。 每一阶段为一个会计期间。会计期间的长短和起止日期,在理论上不应有绝对的限度, 习惯上通常为一年,称为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原则 上应与企业的会计年度相一致。税法规定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 期间。但下列情况可作例外处理。 1.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 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 度的实际经营期不是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利用纳税年度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考虑如下: 当某一大宗交易处在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时(即年末与年初),根据权责发生制 的会计处理原则,可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个年度,从而使部 分所得税推迟一年缴纳,获得利率方面的好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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