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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节税指南: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定价自主权筹划

录入时间:2001-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2001信息】 例如,甲、乙、丙为集团公司内部三个独 立核算的企业,彼此存在着购销关系: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 而乙企业制造的产品的80%提供给丙企业。有关资料见下表: 企业名称 增值税率 所得税率 生产数量 正常市价 转移价格 甲 17% 33% 1000 500 400 乙 17% 33% 1000 600 500 丙 17% 33% 1000 700 700 注: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 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40000元,市场年利率24%。如果三个企业均按正常 市价结算货款,应纳增值税额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500×17%÷(1+17%)-40000         =72650-40000          =3265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600×17%÷(1+17%)-72650         =87180-72650=14529(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700×17%÷(1+17%)-87180 ×80%         =81368-69744=11624(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32650+14529+11624           =58803(元) 但是,当三个企业采用转移价格时,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400×17%÷(1+17%)-40000          =58120-40000=18120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500+200×600)×17%÷(1+ 17%)-58120          =75556-58120=17436(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700×17%/(1+17%)-800 ×500×17%÷(1+17%)          =81367-58120=23247(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18120+17436+23247           =58803(元) 如从静态的总额来看,前后应纳的增值税额是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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