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节税指南: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利用购进扣税法筹划
录入时间:2001-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2001信息】 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
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
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以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增值
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
式延缓缴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
例如,某工业企业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1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
载:购进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该商品经生产加工后销售单价120
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月销售量100件(增值税税率17%)。则各月销项税
额均为2.04万元。但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8月份因销项税额
16.32万元(2.04×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17万元,在此期间不纳增值
税。9、10两个月分别缴纳1.36万元和2.04万元,共计3.4万元
(2.04万元×10-17)。这样,尽管纳税的账面金额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
月资金成本率2%,通货膨胀率3%,则3.4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份初的金额如
下:
1.36÷(1+2%)的9次方×(1+3%)的9次方+2.04÷(1十
2%)的10次方×(1+3%)的10次方=2.1174(万元)
显而易见,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
需要注意的是:对税负的延缓交纳,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纳税人必须
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
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
再如,某木材公司从东北某林业机构调进一批原木,由于该林业单位属事业机构,
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而且长期以来,该林业机构调出木
材只开具专用收据而无开具发票的习惯。木材公司收到该收据后,无法按正常的程序
扣税,也不得按农产品收购凭证扣税。经与该林业机构协商,林业机构同意向当地税
务机关申领普通发票,并给木材公司开具了普通发票,林业机构由于其调出的原木属
自产自销,因而无论开收据还是普通发票,均不需交纳增值税。而对于木材公司来说,
根据现行政策,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