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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合同设计技巧

录入时间:2000-1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5/2000信息】 案例: 钱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 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外地讲课。 2000年5月,钱老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钱老师给该合 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 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钱老师)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 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 5月20日,钱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5月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老师讲课费, 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实际支付讲课费费4万元,其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1-20%×30%-2000) =10000(元) 支付讲课费=50000-10000=40000(元) 钱老师10天以来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1000元, 其他费用开支1000元。钱老师10天净收入为30000元。 返回北京后,一好友张先生来访。张先生系一税务专家,经常为企业和个人进行 纳税筹划。他们在闲聊中,钱老师提到了授课一事。在审阅钱老师的讲课合同后,张 先生指出,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张先生建议将合同中的报酬 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000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 全部由企业负责。"钱老师想了想,觉得很有道理。 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根据《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劳务 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 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即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支付。 张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 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法律含义,却往往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 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缴税 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远远下降。本案例中的钱老师便属于这种情况。 张先生的建议对合同的修改,其道理如下: 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有可能有所减少。 其一、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 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其二、合同上规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 因而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但实际来说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 进行弥补。 其三、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 从钱老师这一方来说,收入可以增多是最好的结果,而且由于该老师在外讲课机 会较多,如果每次都能多收入一笔,一年下来的总收益增加额是非常可观的数目。 点评: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个人会经常遇到提供劳务服务的机会,这时签订合同方式不 同可能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的经济收入有一定的影响,因而对合同的订立方式 进行必要的设计安排就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一般而言,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1.合同上最好将费用开支的责任归于企业一方。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 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2.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就可以使每次的应 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实际适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在这种情况下,相对少 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 要少。 3.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不同,最终得到 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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