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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食其果:虚增保险费

录入时间:2000-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2000信息】 案例: 某合资企业,因工作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对部分职工进行了必要的劳动保险, 同时,该合资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外籍员工,根据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应在居住国进行 社会保险。该合资企业在核算的过程中,把外籍员工在其居住国进行的社会保险所缴 纳的保险费折合人民币50万元,与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一并计入了管理费用,从当期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分析: 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时发现当期职工的劳动保险费上升幅度较大,企业财务人员 解释为保险费用上涨,税务人员在走访了国内承保该企业劳动保险的保险公司之后, 发现虽然保险公司根据该企业的工伤率提高了保险费,但是上涨的幅度并没有这么大, 是企业把外籍员工在其居住国进行的社会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计入了管理费用。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在中国境内工 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该合资企业把外籍员工的社会保费混入职工劳动保险费 已构成偷漏税行为,按照规定,该合资企业需调整会计账目,同时补交所得税,并给 予一定的罚款。 点评: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特别注 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支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三)资本的利息 (四)各项所得税税款 (五)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 (六)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七)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八)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九)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十)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它支出。 重点掌握上述内容有助于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然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等 列支项目都必须以法定凭证为依据,如果企业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收支凭证,也就 不能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法规定,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 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 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 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成本加合理的利润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 纳税所得额。 如果从企业避税的角度来说,在上述规定的不可列支的项目之外,即可列支的项 目是可以计入成本与费用的,那么企业就可以利用这些可列支的项目来降低自己的应 纳税所得额,减轻自己的税负水平,值得进行筹划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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