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方案应以熟知税法为依托
录入时间:2000-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0信息】 案例:
某烟草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烟草生产企业,其生产项目主要是乙类卷烟,
1999年12月,公司决定分配给本厂职工10万元卷烟作为福利。为了节税,公司领导
人决定以白包卷烟分配给职工,但出乎意料,该月公司的应纳消费税税款不仅没有节
约,反而比按乙类卷烟分配给职工应纳的税更多。
分折:
此案例涉及卷烟的税目税率确定问题。该烟草公司之所以应纳消费税比预计的多,
是因为公司领导人不了解有关卷烟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的具体规定。
我国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
料,均属于"烟"税目的征收范围,该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丙类卷烟、雪茄
烟和烟丝五个子目。
1.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6410元(含6410元)以上的
卷烟,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2.乙类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高于2137元(含2137元),低
于以10元的卷烟。
3.丙类卷烟。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元)销售价格在2137元以下的卷烟。
4.雪茄烟。雪茄烟是指以晾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
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
的烟草制品。
5.烟丝。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
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
由于经营活动中实际情况十分复杂,税法还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
生产的卷烟,一律依照甲类卷烟50%税率征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
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组成计税价格,依
甲类卷烟的50%税率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十(1-50%)
3.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
有同牌号规格的卷烟,一律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甲类卷烟50%税率征税。组成计税
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十(1-50%)。
4.卷烟由于安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新的销售
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由此可见,白包卷烟虽然生产工艺低于乙类卷烟,但却适用较高的甲类卷烟50%
的税率,该烟草公司在不了解税法的情况下,自以为白包卷烟生产工艺低,必然适用
较低税率,反而适得其反,导致企业多缴税。如果企业以乙类卷烟分给本厂职工,需
缴纳的消费税为:10×40%=4万元
但现在,企业的白包卷烟分配给职工,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为:10×50%=5万元。
点评:
本案例深刻地告诉我们:
1.企业领导人必须熟知税法。企业的任何一项节税、避税措施都是以透彻地了
解税法为基础的,没有这个基础,企业的节税、避税措施都发挥不到应有的作用,甚
至适得其反。
2.消费税税率既按税目设置不同的税率,又对某些产品因高级、功能、耗用材
料的不同分别设置差别税率。因此,企业在生产多类产品,且质量、性能,用途又接
近的情况下,企业必须仔细辨别产品是否属于应税消费品,运用何种税目、税率,以
免错用税目税率,造成企业多缴税。在此例中,如果企业领导人知道白包卷烟适用甲
类卷烟的50%税率,就不会错以为白包卷烟加工工艺低,适用税率较低,也就不会采
用以白包卷烟分配给职工的"节税"方法,使企业损失1万元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