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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境外,天壤之别

录入时间:2000-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0信息】 案例: 李教授在汉语语言文学方面颇有造诣。1998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应邀到A国 某大学担任汉语语言文学教授。根据聘任合同,李教授每月薪金所得为10000元;由 于汉语语言文学在A国颇受欢迎,李教授受邀每月一次去该国一地方电视台讲授汉语 语言文学,该年度共获得报酬为15000元;同年在B国,李教授用B国文字写成的有关 汉语言文学的专著出版,获得稿酬20000元。以上所得均为人民币,该纳税人已分别 按A国和B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8300元和3600元。李教授深知作为一个公民,应 该履行纳税义务,但他对税法上的具体规定不太了解,而且他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查 阅资料。于是他打电话回家,把情况告诉家人,委托家人帮他找一个税务师,代理他 的纳税义务。假如你是刚刚大学毕业的税务专业学生,请问你该怎么办?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 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 所得税。李教授在国内有住所,而且他是应邀到A国任职,所以他是我国居民纳税人, 应当就其在国外所取得的收入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 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 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 源国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 同国家或者地区及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 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的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额。该扣限额应当分国(地区)、分项计算。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 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超过该国家或者地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 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中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分析,正确计算如下: 1.在A国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 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00-4000)×20%-375]×12 =9900(元) 该应纳税额即为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扣除限额。 李教授在电视台取得收入应为劳务报酬收入,劳务报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 的应纳税务额: 应纳税额=15000×(1-20%)×20%=2400(元) 该应纳税额即为劳务报酬所得的最高扣除限额。李教授在A国的最高扣除限额为: 9900+2400=12300(元) 李教授在A国已缴纳税款8300元,抵于扣除限额,因此可全部抵扣,其在A国少交 的部分,应在中国补缴。 补缴数额=12300-8300=4000(元) 2.在B国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 李教授在B国取得稿酬费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为在B国抵扣限额。 应纳税额=20000×(1-20%)×20%×(1-30%)=2240 该应纳税额即为在B国的最高抵扣限额。 李教授在B国实际纳税超过了最高抵扣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内抵扣,超过限额 的部分1360元(即3600-2240),不能在当年抵扣,但李教授可在以后5年内逐年抵扣。 点评: 改革开放给中国带来了活力。劳动力的大流动不仅有利于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 而且也有利于国家之间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各国之间的税务关系既要促进人才的 流动,又要防止国家利益受到侵害,防让国家税收收入流失。我国税法中对于境外所 得已纳税额的扣除反映了上述准则。假如对我国居民在国外取得收入不征税,那么, 我国就丧失了税收主权;假如对我国居民在国外取得收入不抵扣,那么,面对高额的 税负,一方面人才不敢流动,不敢走出国门学习别人的长处,吸纳别人先进的成果, 这显然不利于国家的发展与民族的交流;另一方面,流动的劳动力会被动纳税,等到 税务人员催上门方纳税,或干脆采取各种方法偷税、逃税。由此可见,境外所得已纳 税额扣除有利于扩大我国对外开放,有利于我国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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