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纳税义务中的不同点
录入时间:2000-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0信息】 案例:
王某自大学毕业后即被分配到一国有企业。在该企业,王某因表现良好被派遣到
某外国公司,任该公司技术总监。根据聘任合同规定,该外国公司付给王某每月工资
9000元;同时,王某每月还从其派遣单位取得工资收入1000元。上年度王某每月应纳
税额:
外国企业每月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代扣税额=(9000-800)×20%-375=1265(元)
派遣单位每月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代扣税额=(1000-800)×5%=10(元)
王某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
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9000+1000-800)×20%-375
=1465(元)
应补税额=1465-(1265+10)=190(元)
当王某去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税务人员指出了其误。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089号通知中,对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三
条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
所得的征税问题上详细规定: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
金收入,凡是由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
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用
单位的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时,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
只有雇用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
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
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
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工资、薪金
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
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
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
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此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
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王某由本企业派遣到外国公司任技术总监,其所得的工资收入应由双方各自代扣
代缴,但根据上述规定,为了征管便利,只需要王某所派遣到的外国公司减除费用,
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王某所在企业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
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在本案例中,王某所在企业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了
减除费用,由于总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少了,那么汇算清缴时税负加重了,
而且此处所增加的税负程度要高于减少的税款。根据上述规定,王某上年度每月应纳
的个人所得税为:
外国企业每月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代扣税额=(9000-800)×20%-375=1265(元)
派遣单位每月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代扣税额=1000×10%-25=75(元)
王某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
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9000+1000-800)×20%-375
=1465(元)
应补税额=1465-(1265+75)=125(元)
可见,王某多交纳了190-125=65元。
点评: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化,对外技术交流形式不仅仅限于引入国内,本案例中国有企
业派员工到外国公司任技术总监即是对外流形式之一。对外交流形式多元化、格局多
层次化有益于双方共同发展。在对外交流中,应注意个人税负问题。在本案例中,由
于派遣单位不了解关于这方面问题的税务处理,少代扣代缴,至于王某多算了应补税
额。王某肯定也不了解这方面知识,否则就不会出现如此多的应补税额。这是很危险
的,因为纳税人面对高额的税款会逃税、避税,从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而其实这
多出的税款仅仅是因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懂税法的缘故。然而,一旦发现,纳税
人将会面临更大的处罚甚至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