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0信息】 案例:
假设某国居民一年内取得收入10000元,其居住国家实行累进税率。与10000元相
应的税率为40%。在该居民这10000元收人中,有8000元是在国内取得的,2000元是
在国外取得的。当该国对纳税人来自国外的2000元收入实行累进豁免时,其计算方法
是:
纳税人总共所得:8000+2000=10000(元)
10000元适用的税率为40%,其应纳税额为:
10000×40%=4000(元)
实行累进豁免时,用国内收入乘以40%的税率
即:8000×40%=3200(元)
豁免额为:4000-3200=800(元)
分析:
如果该居民在国外获得的2000元收入是已纳过税的净所得,即他在国外的实际收
入多于2000元,比如是2500元,收入来源国的适用税率为20%,税款为500元(2500×
20%),那么该居民便可从本国的累进豁免中获得300元的税收好处,即800元-500元
=300元。如果该居民的海外收入来自避税地或低税区,那么他在海外2500元的收入
会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躲避国内纳税义务,甚至全部豁免额都归纳税者本人。
点评:
豁免法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之一。这种方法是采用综合所得税制的国
家或行使居住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法人、自然人,在国外因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而取
得的收入予以免税,避免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收入重复征税。免税范围一般有两个方
面的内容:一是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收入部分;二是本国纳税人在国外收入的汇回部分。
实行免税法的国家在实行这一方法时往往带有一些附加条件。如居民在国外纳税后
的收入要全部汇回国内,否则不享受税收优惠代理等等。免税法一般是一国政府为鼓
励本国资本输出或其它目的而采取的一种避免双重课税的方法。对跨国避税人来说,
这种方法是从低税区、避税地获取收入自由汇回本国,而又可享受免除国内税的重要
途径。因为在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里,国外收入凡已经经过税收处理,本国政府一律
视同在国外已纳税而给予国内税免除。
免除方法分"全额豁免"和"累进豁免"两种,"全额豁免"是指一国政府在向本国纳
税人征税时,将其来自于有税的国家所得从其总所得中扣除,仅对其国内所得和某些
不能豁免的国外所得征税。由于"全额豁免"的口径太大,免税额过多,因此,多数国
家不使用或不经常使用。"累进豁免"是指实行累进税制国家为鼓励本国企业和个人到
国外从事各种经济及经营活动,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内、国外所得进行汇总,得出纳税
人的总所得部分,以总所得适用税率乘以纳税人的国内所得部分,从而达到对国外所
得部分的豁免。
如果双重课税,则会导致一系列的消极后果:从微观上看,刺激了避税活动;减
少了投资人再投资能力;削弱了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等等。从宏观上,它阻碍
了国际间资金的交流,阻碍了各国经济的合作与发展。而豁免法也即免税法,作为避
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如能正确加以运用,收益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