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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寻觅觅为税负

录入时间:2000-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2000信息】 案例: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于所有者对其负无限责任,一般不交纳企业所得税而只交 纳个人所得税。某跨国纳税人决定在加拿大投资,假设该项目预计年盈利30万元,加 拿大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8%,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3.7%,那么是组织成立合伙、独 资企业呢?还是组织成立公司? 分析: (一)组建公司 首先被课征公司所得税,其税后净利为30×(1-38%)=18.6万美元。如果公司 将净利全部分配股利,接受股利的股东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净得利为18.6 ×(1-43.7%)=10.47万美元。 (二)组织成立台伙或独资企业 这样,则只被课征个人所得税,其税后净得利为:30×(1-43.7%)=16.89万 美元。 两种选择比较而言,后者比前者显然多得利润6.42万美元,纳税人当然会选择 组织成立合伙或独资企业,而不去组建公司。 点评: 在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一般企业和个人的税负是比较重的。例如在日本,实 际税率约为60%。不仅如此,税种又层出不穷,丰富多样,使人应接不暇。为了有效 地减少自身的税金支出,许多企业和个人在仔细研究税收征管的各种规定之基础上, 利用税法中给予的各种可能性选择和优惠措施,想出了不少相应的节税、避税方法。 其中的方法之一就是临界点避税筹划法。 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对不同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税收征收总有失偏颇之处, 这就给纳税人留下选择临界点的余地,以期达到增资节税的目的。企业的经营中存 在大量临界点避税法。由于同时存在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一笔企业所得无论留在企业 内上缴企业所得税,还是转移到个人上缴个人所得税都有一个临界点的问题。这个临 界点可以用来作为是否转移的参考。对企业来说,往往在流转税问题上也有同一种流 转销售交纳两个完全不同的销售税,对企业来说,也有一个临界避税点的问题。企业 在合营、联营、信托过程中,也有一个临界点避税筹划。这种筹划的关键在于:寻找 最佳税负,借以保护企业及个人合法权益。 对个人投资而言,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由于税收的原因,其结果是不一样的, 在这种避税筹划方面一般有两种方法: 一、通过比较企业和个人的税负孰轻孰重,从而确定以何种纳税方式为基础。 二、也可以比较企业的产量、价格、成本,寻找最佳避税临界点。 个人投资的最终目标是尽可能获取更多的利润,那么只有在了解这些可能的投资 形式组合后,才能确定孰优孰劣。在投资决策过程中,税收因素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 因素,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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