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科研单位应慎重
录入时间:2001-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案例:
1999年3月,A市一医科大学向该市海关申请进口一批医疗机械设备,用于研制、
开发治疗中风的新药,A市医科大学是一所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全日制高等学校,该
医疗研究水平居全省前列。海关批准其进口的医疗机械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该医疗机械设备于4月15日抵达医科大学。5月40日,A市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
该医疗设备并不在该校。而是在同市另一家医药公司内。税务机关迅速作出补缴税款
和罚款的规定。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
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
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进口货物时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但同时,国家对符
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按照规定,国家规定的科研机构和学校,在合
理数量范围之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者教学的,免
征进口税。这里所说的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
(1)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
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2)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
校及省、市级党校;
(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4)分别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
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在2000年以前按规定办理免税。
进口单位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免税手续。
根据以上规定,A市医科大学是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
其进口货物应免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但这些进口货物并不是该医科大学自己用,而
是为别的企业代理进口医疗设备,从而使这些进口货物逃脱了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点评:
在本案例中,A市制药企业试图通过挂靠医科大学获得减免税优惠政策。尽管它
失败了,但我们认为通过一系列手法,还是可以争取此项优惠获取避税好处。
从以上挂靠科研避税手法中可以看出,企业能否回避,关键有三个因素:第一,
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第二,获取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第三,努力掌握
国家优惠政策项目,并使本企业进出口对象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