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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不同税目的重要性

录入时间:2000-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0信息】 案例: 某体育场所,日常经营的业务主要有射击比赛和赛马比赛,同时为了提高场馆的 利用率,该体育场所还经常举行各种游艺性活动。1999年3月,该场所通过举行比赛, 获得营业收入6万元;通过举行游艺性活动,获得营业收入8万元,其所在地区的娱 乐业适用15%的税率,高于文化体育业5%的税率。由于该体育场所并没有将两种营 业收入分别核算,只得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该月应缴营业税额为(6+8)×15%=2.1 万元,而该体育场所如果将两种收入分别核算,则只需缴纳营业税额为6×5%+8×15 %=1.5万元,可节税0.6万元。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规定如下: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税、转让额、销售 额;未分别核算的,税务部门将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在上述案例中,该体育场所没 有将分属于体育文化税目与娱乐业税目的营业收入分别核算,只能按照税法的规定, 从高适用税率。又如公园开设的碰碰车场,公园应将其门票收入与碰碰车的营业收入 分开核算,前者按文化体育征税,后者按娱乐业征税。再如在游艺场开办寄存服务, 应将游乐票款与寄存费分开,前者按娱乐业征脱,后者按服务业征税。如未分别核算, 则一律按娱乐业税率纳税。 点评: 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其中,文化业是指从事 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有表演、播映和其他文化业。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 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在掌握体育业的具体征税范围时,要注意区分体育与娱乐业税目征税范围中相关 项目的划分,如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射击、跑(赛)马等项目。文化、体育以及 娱乐活动都属于人们精神文明生活的组成部分。因此,税收意义上的文化体育业与娱 乐业在各自征税范围的某些具体项目上,也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交叉,如文化体 育业的游览与娱乐业的游艺,体育业与娱乐业中某些体育项目的交叉等等。 一般来讲,对待文化体育业与娱乐业税目某些项目的交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 应把握如下基本原则进行区分,即:凡以观众身份参与听、视和游览某项活动的行为, 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对亲身参与某项活动并以自娱自乐为主要目的的 行为,应属于娱乐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从税种的特征上看,这种基于行为去划分和对 待的原则,是符合营业税本身所具有的行为税这一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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