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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一次性发放最合算(1)

录入时间:2005-04-12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2/2005信息】 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关 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改变了一 次性奖金的征税方法,已经引发工资发放方式的变革。   年终奖有望成为重奖   新政策对实行绩效工资制的单位是一种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避免人为进行财 务上分解收入或收入挂账的虚假现象发生,企业可以堂堂正正地到年终视经营效益考 核员工、予以奖励并据实入账。   去年,北京某中央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采取的避税高招,可使全院人员少纳个税 60多万元!   原来,该单位效益比较好,平时职工按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基本可 以拿到2000元左右的收入。到年底经过考核,几乎每名职工可以领到40000 元以上的年终奖金。通常,这些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应是平时的收入按工资薪 金所得计税,年底的奖金按国家有关取得数月奖金的计税办法计税。我们以该单位刘 主任平时取得2000元收入(已扣除税前可扣除的项目),年底取得50000元 奖金计算。   平时每月2000元的应税收入应缴纳个税:(2000-1200)×10% -25=55(元);年底50000元奖金应缴纳个税:50000×30%- 3375=11625(元);刘主任一年合计应缴纳个税12285元,税负达到 16.6%。   该单位正是因为看到这样发放奖金税负太高,于是采取了分解办法。大体操作办 法是:根据上年度每名职工领取奖金的数额,由单位确定每月预先发放一定奖金数额, 连同工资一起发放。到年底经考核确定各人的年终奖数额后,再把剩余的奖金以年终 奖的名义发放。比如刘主任,单位确定其每月预先领取2000元的奖金,这样一来, 刘主任平时的收入变为4000元,年终奖变为26000元。这样处理税负有什么 变化呢?   平时每月4000元的应税收入应缴纳个税:(4000-1200)×15% -125=295(元);年底26000元奖金应缴纳个税:26000×25% -1375=5125(元);刘主任一年合计应缴纳个税8665元,比第一种方 式少缴3000多元。   该院有200多人,每人少缴的税多少不同,合计少缴税60多万元。   该财务人员还说,采取这种办法也是不得已,操作起来挺麻烦,还担心税务机关 检查。国家规定的年终奖的纳税方法存在明显弊端,不合理。笔者对该财务人员说, 其实像你们单位这种情况,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实行年薪制,按年薪制的方法发放年 终奖,名正言顺地降低税负。因为如果实行年薪制,年终奖就可以分解到每个月计税。 该财务人员表示将向领导汇报。   该单位采取的分解奖金的方法,以前在一些效益好的单位非常流行。今年实行全 年一次性奖金新的征税办法后,这种方法就显得有点多余了。相反,有些单位可能反 过来操作,平时少发钱,年底多发奖,年终奖有望成为重奖。   比如上面提到的那家单位,按照新的办法,其操作方式不是少缴税,而是多缴税 了。按通常的方法计算,刘主任平时每月2000元的应税收入应缴纳的个税税额不 变;年终奖一次性发放50000元,按新办法计算,50000元除以12得 4166元,适用的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则应纳个税50000 ×15%-125=7375(元)。刘主任一年合计应缴纳个税8035元,比采 用避税手段少缴630元。而且单位财务处理要变得简单得多,年终奖会起到真正的 奖励作用。   正是看到这种结果,该单位已经放弃了避税手段,完全按照规范的绩效工资制对 职工进行考核和奖励。   半年奖、季度奖“多缴税”   根据新办法,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 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 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前的规定是,数月奖金或劳动分红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确 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的差别在于,从今年起,纳税人取得半年奖、季度奖, 必须并入取得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纳税。很明显,由于实行累进税率制,数额的增 大,必然导致税负加重。   比如北京的张先生每月的工资收入为2000元,单位每季度发放3000元的 奖金,年底再发放10000元的奖金。则张先生平时每月缴纳的个税为55元,在 领取季度奖的当月则缴纳625元的个税,年终奖10000元缴纳1625元,合 计全年缴纳个税4565元。如果该单位改变奖金发放方式,取消季度奖,统一在年 底发放22000元的年终奖,则张先生全年缴纳的个税为:平时缴纳660元,年 终奖缴纳2175元,合计2835元,比第一种方式少缴1730元。因此取消或 减少半年奖、季度奖是有好处的。   年底“双薪”何时发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一些实行年底“双薪”的单位,“双薪”何时发直接与 税负有关。这些单位除有一部分奖金外,年底还发放第13个月的工资。根据全年一 次性奖金新的征税办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一个纳税人全年只能采用一次。 如果在12月发放“双薪”,再在次年1月或2月发放年终奖,因为只能采用新办法 一次,则其中必有一项要合并到领取当月的其他工资薪金收入中纳税,会加重税负。 怎么办呢?   解决办法是把“双薪”和年终奖放在一个月发放,则可以把二者加起来按新办法 纳税。北京市地税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 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时作了一项补充规定:一个月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 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可合计作为一次收入,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 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并据此全额计算纳税。补充规定认可了上述解决办法。   (a200504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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