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8/2005信息】 2005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
局发出《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
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办法计税:(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
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
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
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
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
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
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应纳
税额=(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
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上述规定,假设某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6000元,
且当月工资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首先,将6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商
数500元,查找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为零;然后,计
算得该雇员应纳税额=6000×5%=300元。假设该雇员年终奖多了1元,达
到6001元,除以12个月得出商数500.09元,查找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
用税率提高了1个档次,那么雇员应纳税额=6001×10%-25=575.1
元。这样,雇员年终奖6000元和6001元时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元和
575.1元,雇员税后所得分别是5700元和542519元,奖金多的雇员税
后所得反而更少。
出现以上情况,是因为年终奖6000元与6001元刚好在税率变化的临界点
上,年终奖一超过税率临界点,就适用较高税率,应纳税额也立即“跳高”。在其他
税率临界点上,也存在同样情况,如年终奖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商数
2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应纳税额=24000×10%-
25=2375元;而年终奖24001元除以12个月得出商数2000.08元,
适用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应纳税额=24001×15%-125=
3475.15元,相差1100.15元。年终奖60000元时,适用税率
15%,速算扣除数125,应纳税额8875元;年终奖60001元,适用税率
20%,速算扣除数375,应纳税额11625.2元,相差2750.2元。
可见,适用税率越高,应纳税额差距越大,也就意味着企业超过临界点多发1元
奖金,将使雇员税后所得越少。所以,企业在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应合理筹划,注意
税率临界点,先算一算应纳税额,以避免多发奖金而雇员税后所得反而更少的情况发
生。(bu20050317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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