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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自己的钱勿忘节税

录入时间:2005-04-0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8/2005信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2003]158号文件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 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 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 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 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 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 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于是,对于负有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和其他企业,投资者使用企业资金时,必须考虑具体的支付方式。下面通过举例, 为经营者个人节税作具体指导。   例:王某为某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2004年企业利润为50万元,但王某当 年在企业账上列支了购买个人住房的支出38万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财税 [2003]158号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应核定的王某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 可为三个部分:一是企业当年的账面利润;二是不应该在企业税前列支的购房支出; 三是王某用于购房的企业资金应并入王某的生产经营所得。这样王某当年的应纳税所 得额就为126万元(50+38+38),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3.425万元 (126×35%-0.675)。王某感到不解,企业全年总共实现利润50万元, 就要缴上40多万的税?其实问题出在王某花钱的方法上。   王某的独资企业虽然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家庭财产对其行使无限责任,但是该独资 企业的会计核算只包括王某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的内容,王某的收入属于该企业生产经 营范围的,则要计入该企业的收入,不属于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收入则不应计入该 企业的收入。相应地,王某的支出,属于该企业生产经营内容的支出则计入该企业的 支出,不属于该企业生产经营内容的支出,则不能计入该企业的支出,否则,税法就 要给予从严处理。王某错在将自己的生活开支混入了生产经营支出。如果王某以个人 的名义向自己的企业借款,然后再用企业的税后利润归还。这样王某的独资企业当年 的账面利润应8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也为88万元,当年应缴个人所得税=88× 35%-0.675=30.125万元,这样要比在税前支出购房款少缴13万元 的税款。 (bu20050317024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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