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22/2004信息】 例:孙先生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
2003年度净收入100万元,为支持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事业,损资20万元兴
建小学。由于孙先生没有通过有关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而是直接将资金捐
赠给该小学,因此,该20万元捐赠不能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当年孙先生应缴纳个人
所得税:1000000×35%-6750=343250(元)。
如果孙先生事先咨询税务师,按照税法规定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
家机关向该小学捐赠,则可以将其捐赠的20万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这
样,2003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00×35%-6750=
273250(元)。通过筹划,孙先生少缴个人所得税343250-
273250=70000(元)。
国家为鼓励个人为教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采取了捐赠所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
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
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
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
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39号)的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
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不受30%的额度限制。
(as200411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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