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22/2004信息】 例:某学者与出版社签订一份出版合同,
由出版社支付该学者20万元的稿费,该学者通过考察完成一本专著。考察所需费用
为5万元,由该学者负担。出版社在支付稿资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0000×(1-20%)×20%×(1-30%)=22400(元)。
如果事先进行税收筹划,即由出版社负担考察费用5万元,出版社支付稿费15
万元,则该学者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1-20%)×20%×
(1-30%)=16800(元)。通过税收筹划,少缴个人所得税22400-
16800=5600(元)。
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很多所得的扣除标准都是固定的。《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
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
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也就是说,除了这些法定的扣除标准以外,纳税人为取得该项所得所额外发生
的费用是不能扣除的。比如,例7中该学者为取得20万元的稿费,付出了5万元的
考察费用,但是这5万元的考察费用是不能从稿费中扣除的,也不能在其他所得中予
以扣除,该学者实际上为他本来没有得到的5万元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这一情况是由
于我国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以及固定扣除标准所导致的,对此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上形式
的税收筹划予以解决。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