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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算个人所得税--增加费用扣除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1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2/2004信息】 例:某学者与出版社签订一份出版合同, 由出版社支付该学者20万元的稿费,该学者通过考察完成一本专著。考察所需费用 为5万元,由该学者负担。出版社在支付稿资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0000×(1-20%)×20%×(1-30%)=22400(元)。   如果事先进行税收筹划,即由出版社负担考察费用5万元,出版社支付稿费15 万元,则该学者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1-20%)×20%× (1-30%)=16800(元)。通过税收筹划,少缴个人所得税22400- 16800=5600(元)。   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很多所得的扣除标准都是固定的。《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 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 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也就是说,除了这些法定的扣除标准以外,纳税人为取得该项所得所额外发生 的费用是不能扣除的。比如,例7中该学者为取得20万元的稿费,付出了5万元的 考察费用,但是这5万元的考察费用是不能从稿费中扣除的,也不能在其他所得中予 以扣除,该学者实际上为他本来没有得到的5万元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这一情况是由 于我国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以及固定扣除标准所导致的,对此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上形式 的税收筹划予以解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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