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22/2004信息】 (一)个人独资企业分立
例1.刘先生创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主营商品销售和加工、修理两项业务,
刘先生负责销售商品业务,其妻负责加工、修理业务。2001年,该企业取得销售
利润4万元,加工、修理利润3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0000×35%-
6750=17750(元)。
如果刘先生事先进行税收筹划,设立两个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专营销售业务,一
个专营加工、修理业务,假设2001年度经营收入不变,则应纳所得税:
40000×30%-4250+30000×20%-1250=12500(元)。
经过税收筹划,该家庭所创办的企业2001年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7750-
12500=5250(元)。
自2000年1月1日起,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人比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35%,应纳税额越高,适用的税率就越高,纳税人的
平均税负就越高。因此,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多项相对独立的经营业务时,不妨创办
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这样就可以降低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从而降低所适用的税率,
并降低整体税收负担。
(二)增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例2.张先生与其妻子出资10万元创办一家合伙企业,二人分别拥有50%的
份额。该企业2002年度获得纯收入10万元,夫妻二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0×30%-4250)×2=21500(元)
如果张先生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将其女儿和女婿、儿子和儿媳全部作为合伙企
业的合伙人,张先生夫妇出资6万,女儿和女婿出资2万,儿子和儿媳出资2万。假
设获得纶收入10万元,根据出资,张先生夫妇分别获得3万元收益,其余4人分别
获得1万元收益。该企业实际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0×20%-1250)
×2+(10000×10%-250)×4=12500(元)。经过税收筹划,
张先生一家实际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1500-12500=9000(元)。
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是比照个体工商户所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
税率,一次获得的所得越多,所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因此,通过增加合认企业的合伙
人,可以将合伙企业的所得分散,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减轻合伙企业的税收负担。
需要强调的是,这样增加的合伙人必须是真实的合伙人,也就是说,合伙人必须真正
出资(包括用其他方式出资,如知识产权或者实物),而不能单纯为了减轻合伙企业
的税收负担而增加“假合伙人”(合伙人并不存在,只是企业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虚
报合伙人,或者只是名义合伙人,并不参与企业收益的分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
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税收筹划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违法操作往往得不偿失。
(三)多次发放奖金
例3.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员工50人,因经营效益较好,公司决定给每位员工
发放奖金15000元,于2000年12月底与当月的工资一起发放。该公司应为
每位员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5000×20%-375=2625(元)。
如果该公司将奖金分三次在2000年12月和2001年1月、2月发放,则应为
每位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0×15%-125)×3=1875(元)。
经过税收筹划,每位员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750元。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6号)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救月奖
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
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
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
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
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
计算应纳税款。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因此,一次取得较多的奖金必
然适用较高的税率,如果能够将这些奖金分次发放,则可以适当减轻税收负担。当然,
如果能够根据往年发放奖金的统计来推算下年度的奖金情况并将这些奖金分到每月的
工资中予以发放,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