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算个人所得税--平均多次所得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1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2/2004信息】 例:某公司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式为
公司员工发放报酬。该公司某员工2001年全年月工资如下(单位:元):
3500、1000、3500、700、4000、900、800、3200、
2800、1200、4500、6300。
该员工2001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3500-800)×15%-
125]+[(1000-800)×5%]+……+[(6300-800)×
20%-375]=2515(元)
如果该公司年初采纳税务师的税收筹划方案,首先估计该员工2001年度每月
的平均工资(可以按照2000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来估计),假设为2600元,
最后一个月再根据该员工的实际工资予以多退少补(在本例中就是最后一个月补发
3800元工资)。经过税收筹划,该员工2001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
[(2600-800)×10%-25]×11+[(3800-800)×
15%-125]=2030(元),少缴个人所得税485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基越大,所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因此,如果
纳税人每月的收入水平悬殊较大,可以考虑采取平均工资方法来降低每月的收入额,
这样,每次纳税所适用的税率就会降低,从而降低了应纳税额。现实生活中,为鼓励
员工努力工作而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方式发放报酬的单位越来越多,另外还有些行业
的经营有淡旺季之分,如果按照工作量来发放报酬,也会导致每月所发放工资多少不
等,因此,这种平均多次所得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其适用范围会越来越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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