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22/2004信息】 例1.2002年3月,王先生从单位获
得工资400元,同时,他又到另外一家外资公司做兼职工作,合同约定兼职工作期
限为1年,每月收入为2400元。
合同没有约定王先生和外资公司的关系,外资公司以劳务报酬的形式为王先生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纳税额为:(2400-800)×20%=320(元)。
同时,王先生所在单位以工薪所得的形式为王先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王先生
工资收入低于800元,因此,每月应纳税额为0。这样,王先生每月共纳税320
元。
王先生经过询问税务师,修改其与外资公司的合同,明确劳资双方为雇佣关系。
由于王先生在两处获得工资所得,因此必须自己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纳税额
为:(2400+400-800)×10%-25=175(元)。经过税收筹划,
王先生每月少缴个人所得税320-175=145(元)。
例2.赵先生2003年4月从单位获得工资50000元,同时,他在另外一
家公司他兼职法律顾问,每月获得收入25000元,该公司以劳务报酬的形式为赵
先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纳税额为:25000×(1-20%)×20%
=4000(元)。赵先生所在单位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00-
800)×30%-3375=11385(元)。赵先生本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
4000+11385=15385(元)。
赵先生经过询问税务师,得知如果与该公司确立雇佣关系,则必须以工资薪金所
得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75000-800)×35%-
6375=19595(元),显然高于以劳务报酬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而且需
要赵先生自行纳税申报,因此,赵先生决定维持与该公司的这种劳务关系,而不确立
雇佣关东。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为分类所得税制,即把个人的各种所得分为11类,分别规
定不同的税基、税率和征收方式。因此,相同数量的所得,如果所属的税目不同,承
担的税收负担也不同。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5%,
最高一级为45%,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因此,如果所得的数额
不是很高,采用工薪所得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较低,上述例1就是运用这一原理,
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工薪所得的数额较高,其平均税率有可能
超过20%,这时,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就是有利的,如例2所示。
但是,这种转化并不是任意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
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对如何判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
报酬所得作了解释: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
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
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
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一般来讲,对于那些长期为某单位提供
劳务的,可以考虑转化为雇佣关系。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