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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转让方式 取得节税效益 

录入时间:2004-10-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2/2004信息】 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某私营矿业有限公司 欲以6000万元价格整体出售(非整体转让)。该矿股东共有三位:甲股东占 60%,乙、丙股东各占20%。该公司净资产(全部为实收资本)3000万元 (本文只说明不同转让方式对企业所得税有不同影响,不涉及流转税、印花税等其他 税种)。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整体出售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取得转让收益还需 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   在不考虑费用并且收益全部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和个人纳税情况如下:   企业所得税=(6000-3000)×33%=990万元;   甲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990)×60%×20% =241.2万元;   乙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990)×20%×20% =80.4万元;   丙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990)×20%×20% =80.4万元;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占整体出售收入的比例高达25%。   那么,究竟有没有节税的可能呢?回答是肯定的。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企业整体出售与股东全部股权转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 转化。甲、乙、丙三位股东投资于企业的股权属于个人私有财产,经特殊程序后,能 够依法转让。   该过程只涉及个人所得税,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分析,设计筹划方案如下:   甲、乙、丙三位股东分别向受让方进行股权转让。矿业有限公司不解散,债权债 务由受让公司承继。通过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实现产权的转换。   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甲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60%×20%=360万元;   乙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20%×20%=120万元;   丙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20%×20%=120万元;   个人所得税占股权转让收入的比例为10%。   计算结果表明:采用股权转让方式比企业整体出售所得税税负降低了15% (25%-10%)。   值得说明的是,进行上述股权转让只限于私营有限公司,不适用于所有的企业。 企业如需要进行上述操作,最好请教当地税务机关或咨询税务代理机构,以免因程序 不当造成损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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