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个人所得税篇):个人投资经营方案的选择
录入时间:2004-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2004信息】 二十二、个人投资经营方案的选择
个人投资经商或者办企业,可以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有: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投资者在选择企业组织形
式时,应考虑以下三个主要因素:
(一)税收因素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
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
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根据该决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其生产经
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方法与个体工商户相同。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属了企业法人,应首先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
对个人股东取得的税后分配再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
得税。
[例]王先生经营一家商店,年盈利300000元,该商店如按个人独资企业
征税或个体工商户征税,应纳税额=300000×35%-6750=98250
(元),税后收益=300000-98250=201750(元)。如果王先生
与他人合伙创办这家商店,假设按合伙协议,王先生的生产经营所得也是
300000元,其应纳税额及税后收益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同。
如果王先生与他人共同投资组建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比例各占50%,仍按上
述盈利水平,公司盈利600000元,按照33%的比例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
198000元,税后利润402000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则王先生应纳税额为:
402000×50%×20%=40200(元),其净得税后收益为:
402000×50%-40200=160800(元)。与前者相比,多负担所
得税40950元(即201750-160800)。
仅从纳税的金额来看,王先生不应选择公司制企业,而应举办个人独资企业或者
与他人合伙经营。
以上计算,是在假定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相同的情况下进行的。
这样做只是为了说明一个问题,即不同的组织形式,企业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不同。在
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是不同的,二
者不能混淆。主要应注意下列项目:
1.投资者的工资和费用扣除的特殊规定。财税[2000]91号文件制定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允许扣除
投资者的费用,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2.界定固定资产的标准不同。《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以下简
称“计税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执行)在
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
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
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3.允许税前扣除固定资产的标准不同。《规定》第六条明确:凡实行查账征税
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计税办法”的规定确定。根据《计税办法分第二十三条
规定,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
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
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
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财工字[1996]4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
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
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得再提取折旧。
4.“三项费用”扣除方法不同。《规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
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则按照计税工资总额计算扣除,
不强调据实扣除。
5.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标准不同。《规定》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企业每一纳
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
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项规定是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
和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的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
(营业)收入2%(注:部分行业从2001年开始调整为8%),可据实扣除。超
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
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6.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限制不同。《规定》第六条第八款规定,企业计提的各种
准备金不得扣除;《扣除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以在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
额的5‰范围内提取坏账准备。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征“一道税”,直接降低了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在
税收政策“利好”消息的刺激下,这种组织形式越来越受到个人投资者的青睐。以上
海为例,据中国税务报载,截至2000年6月底,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已达
1953户,以月均390户的速度递增。其中,从事科技业的个人独资企业37户,
占总数的1.4%;生产制造型企业1101户,占总数的56.4%;从事社会服
务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有229户,占总数的11.7%。
(二)规模因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个体经济(个体户)更加规范,在法律上更有保障,
也更容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可以设分支机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和申请贷
款,是一种很好的企业组织形式。为大工业配套的零部件加工和家具、服装等的生产
企业,以及从事清洗保洁、干洗、快递等服务行业,通常可以采取个人独资或合伙形
式,因为,这类企业一般投资不大,易于管理,生产、经营见效快,而且办理个人独
资或合伙营业执照手续方便,法律对资本金总额没有明确要求。
对于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高的大企业,一般宜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
公司的形式,这不仅是因为规模较大的企业筹资难度大,而且在于这类企业管理相对
困难,经营风险大,如果采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很难正常健康地运转起来。另外,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有严格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
1000万元,对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不同的法定资本最低限
额:以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
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三)风险因素
在以上四种组织形式中,个体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自然人企业,投资人对
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企业,出资者以其
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尽管《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使
个人创业的门槛降低了许多,条件也放宽了,尽管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
资者“少征了一道税”,但笔者还是想提醒那些胸怀大志却囊中羞涩的创业者们:市
场是十分残酷的,一旦失败了可能会赔个精光,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要三思
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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