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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个人所得税篇):专利权投资与转让的税收考虑

录入时间:2004-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2004信息】 二十一、专利权投资与转让的税收考虑   李先生是一位业余发明家,通过多年的研究,发明了一种“高效节能炉”。该产 品获得了国家专利,专利权属李先生个人所有。专利权公布后,引起了众多厂家的关 注。他们纷纷要求购买李先生的“高效节能炉”专利生产权,甲企业愿意出资500 万元购买该项专利,而另一效益很好的乙企业则提出让他持有该公司10%的股权, 并愿意聘请李先生担任副厂长,专门负责生产及产品质量把关等工作。   面对两种选择,该如何决断?如果直接转让专利,可以获得转让收入500万元, 但需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此外还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以该项专利投资,暂时不能取得收益,也不用纳税,但可 以长期获得乙公司的股利分配,当然,如果乙公司效益不佳,李先生除应得的工资外, 是不能获取利润分配的。现分析如下:   (一)直接转让   应纳营业税=500×5%=25(万元)   应纳城建税(假设税率为7%)=25×7%=1.75(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25×3%=0.75(万元)   应纳个所得税=(500-25-1.75-0.75)×(1-20%)× 20%         =75.6(万元)   应纳税费合计=25+1.75+0.75+75.6=103.1(万元)   税后实际收益=500-103.1=396.9(万元)   (二)对外投资   根据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 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相应地也就无需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投资后,李先生享有乙公司10%的股权,根据李先生对市场的调查与分析,乙公司 投资生产“高效节能炉”,第一年、第二年利润会大幅度增长,第三年、第四年利润 相对稳定,第五年会出现下降。估计五年后,该项专利会逐步淘汰。以乙公司现有年 净利润500万元的水平计算,五年内各年净利润大致是800万元、1200万元、 1250万元、1200万元、500万元。乙公司在保留必要的税后提留后,如果 核照净利润的30%进行分配,五年中,李先生可以得到股利之和为:(800+ 1200+1250+1200+500)×30%=1485(万元),扣除 20%的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李先生实际收益为:1485×(1-20%)= 1188(万元)。   李先生比较了上述两种方案,后者比前者多获利791.1万元(即1188- 396.9),尽管投资于乙公司会承担一定的风险,但根据李先生对乙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了解,以及对该项专利产品发展前景的判断,经过权衡利弊,李 先生最终决定采取了第二个方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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