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个人所得税篇):偶然所得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2004信息】 十六、偶然所得的筹划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中,得奖,
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获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
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
奖金。税法规定,对偶然所得统一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临界点筹划法
根据“临界点”税负差异原理,可以对特殊项目的偶然所得进行税收筹划。国税
发[1994]12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
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
定全额征税。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税法也有同样的优惠待遇。财税字[1998]
12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1万元”就是临界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与营业税“起征点”的计
算方法相同。对上述奖金如果小于或等于1万元就不征税,超过了1万元需要全额征
税。例如,A先生于2002年2月因购买体育彩票而中奖,获得奖金11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1000×20%=2200(元),实际获得税后收入为:
11000-2200=8800(元)。如果其获得的奖金不是11000元,而
是10000元,那么A先生就无需纳税,后者比前者反而多收益1200元。只有
当奖金超出1万元达到一定数额时,获奖者才不会感到“吃亏”。通过设立数学方程
式可以求出这个数额。
令这个数额为x,则有:
(10000+x)×(1-20%)≥10000
解之得,x≥2500(元)
因此,发行体育彩票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单位在设立奖项时,应当考虑税收政
策的规定,要么低于1万元,要么超过12500元。
(二)餐桌上的避税筹划
为欢度圣诞节,A市一家私人餐馆推出了“有奖用餐”活动。该活动共设有四个
奖项,一等奖一名,奖品是18英寸彩电一台,价值人民币600元;二等奖二名,
奖品是电风扇一台,价值人民币200元;三等奖三名,奖品是电吹风一只,价值人
民币80元;另设幸运奖10名,奖品是小玩具一只,价值人民币15元。活动规则
为:凡是参加当晚用餐的每一桌均有一次参加抽奖的机会,中奖者既可以领取奖品,
也可以按奖品同样的价值抵减当晚的用餐费用。中奖者的税收由餐馆按规定代扣代缴。
王先生当晚在该店宴请朋友,幸运地中了二等奖。如果王先生领取电风扇,则王
先生应当按照“偶然所得”缴纳40元的个人所得税(200×20%)。但王先生
没有这样做,而是采取抵减用餐费用的方法,少支付200元餐费。餐馆按照实际收
取的金额给王先生开具饮食服务业发票,并作营业收入处理。这样一来,餐馆少纳了
营业税,王先生少支付个人所得税40元。
这里应当注意,餐馆在正常营业过程中,按照折扣后的金额收取并开具发票,可
以按折扣后的金额计征营业税,因为消费者与餐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而且餐费往
往也无可比的市场价格。上例中的情况与一般的折价不同,从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
神出发,王先生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许多餐馆均是个人经营,而且账
证不健全,税务机关一般是采取以票管税或核定定额的征收方式,纳税人常常利用税
收管理的漏洞逃避税收,如果不作调查,很难从账面上看出此类经济业务的实质。因
此,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个体餐馆的稽查,以确保国家税收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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