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个人所得税篇):无赔款优待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2004信息】 十七、无赔款优待的筹划
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
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自己缴
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
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该规定,取得无赔款优待的个人,可以先将无赔款优待收入上交给所在单位,
由单位分次计入各月奖金,然后再发放给个人。这样一方面递延了纳税的时间,另一
方面由“其他所得”(税率为20%)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达到不缴税
或少缴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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