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个人所得税篇):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9/2004信息】 十四、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
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因拥有公司或企业的股权而取得的税后分配,按照一
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按
股派发的利润,称为红利。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税法规定,股息
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其中,
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股息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对于股份制企业
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
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显然,对股息所得的筹划空间很小,但是如果采取某种变通的方法仍然可以达到
节税的目的。下面我们详细分析对股息、红利所得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在讲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弄清一些与之相关的基本问题。我们知道,扣缴义务
人在支付股息时,必须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如果公司将股利分配金额记到
“应付股利--某某某”个人名下而不实际支付,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国税
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
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
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
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由此看来,只要是企业账面上作了利润分配处理,无论是否支付均须依法扣缴税
款。那么,如果采取保留盈余不分配,是否可行呢?国税发[2001]57号《关
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
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
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一年的,从挂账的第二年起,将
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按“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该规定,尽管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
有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但保留盈余不分配也不能免除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的期限
至多也只有一年。
搞清了上述政策,理解下面的筹划方案就不难了。
(一)“多提留、少分配”
对于不依赖于股息生存的投资者来说,最好是实行长期投资,将应得的股息尽可
能用于发展生产,壮大自己的企业。因此,企业应当尽可能地不分配或少分配。根据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公
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由此不难看出,企业提留的空间是很大
的,一是法定公益金规定的标准是5%~10%,企业可以按照10%提取;二是可
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对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公司法没有规定。这就给企业增加留存
收益,减少分配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对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采取“多提留、少
分配”,完全可以达到不纳税、少纳税或递延纳税的目的。
(二)股息转化为工资可节税
我们知道,股息所得适用20%的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
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样的金额,不同的项目其税负是不同的。当股息转化为工资薪金
能减轻税负时,我们就可以采取这种方法。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组建,投资比例各占1/3。
甲、乙、丙三人各月的工资均为600元,投资当年每人应得股利24000元。如
果在年初将预计分配的股利通过增加工资、奖金的形式领取,则税负就会大大降低。
假设将各人应得的股利24000元平均增加到各月的工资当中,这样每人每月增加
2000元工资,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改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现对比
如下:
1.筹划前
(1)各月工资薪金所得不纳税。
(2)股息所得应纳税额=24000×20%=4800(元)
(3)三人应纳税额合计=4800×3=14400(元)
2.筹划后
(1)股息所得不纳税。
(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2000+600-800)×10%-
25]×12=155×12=1860(元)
(3)三人应纳税额合计=1860×3=5580(元)
比较计算结果,筹划后减轻税负:14400-5580=8820(元)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存在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和税后各项提留的因素,其计算结
果并不与上述结果完全相同。以上计算只是说明一个道理,将股息所得转化为工资薪
金所得其税负是不同的。在运用这种筹划方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如果预
计公司当年不会有盈利或者盈利很少,则说明不会涉及股息所得的税收问题,这时企
业可以适当降低工资标准,以减轻“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税负;二是如果预计公
司当年有足够的盈余,提高个人股东的工资时,必须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超
过20%的适用税率为限;三是必须关注整个企业当年度的工资总额,提高个人股东
的工资标准后,当年度整个企业的实发工资一般不能超过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否则
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
(三)公积金转增资本有“窍门”
可以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的公积金有两种:一种是资本公积金,简称资本公
积,另一种是盈余公积金,简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是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
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金额上超过法定资产部分的资本或者资产。可以直接用于
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
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对于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待受
赠资产或股权投资处置时,也可以用于转增资本。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资本公积,都不
是由企业实现的利润转化而来,不属于企业的留存收益。与之不同的是,盈余公积是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由于资本公积与盈余公积的性质不同,在转增个人股本时,其税收待遇也不同。
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
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
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
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企业在增资扩股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政策因素,
以减轻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需将有限责
任公司改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
于1000万元,这时公司必须增资扩股,最佳实施方案的顺序为:一、吸收资本投
资,以增加企业资金实力;二、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目的是减轻投资者的个人所得
税负担;三、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当注意,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为股东提供资产使用权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应当征税的所得包括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对个
人取得的实物征税,其前提必须是个人股东对该项实物具有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
按照我国法律的解释,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人最重要的权利,只有所有人才能行使。如果仅有使
用权,没有处分权,则不能认定为具有所有权:因此,只有当个人股东拥有了企业实
物资产的所有权时,才能对此按相应的应税项目征税。例如,公司总经理专用的小汽
车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对该项固定资产不能作为总经理的所得予以征税。企业可以
利用这一点合理筹划。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实现的利润作必要留存后应当进
行利润分配,如果故意不分配而将税后利润用于兴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
他消费品,按照实质课税原则,仍需对此征税,国税函[1998]546号和国税
函[1999]549号文件均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笔者提醒纳税人,在利用该方案
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
(五)先设公司后入股
对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除了上述方案外,还有通过其他方式以达到递延纳税的
目的:例如,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打算共同投资于一家有限责任公司(B企业),
如果中、乙、丙三人先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企业),然后再以A公司的名义投
资于B公司,这样B公司向A公司分配利润时,就无需代扣个人所得税。而且,如果
A、B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相同,按照避免重复征税原则,B公司分回的利润无
需再补缴企业所得税。B公司的个人股东只有再分配或清算时,才按照分配额或清算
所得高于原投资额的部分依“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废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
过,这种方法只能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而且操作性不是很强,一般不宜采用。
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企业不向个人股东分配利润,当个人股东需要领取股息时,
却以个人向企业借款的方式支取现金,企业作“其他应收款”处理。这种做法是不可
取的,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对此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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