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个人所得税篇):利息所得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9/2004信息】 十五、利息所得的筹划
利息所得是指因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个人拥有的债权一般包括银行存款、
个人放贷,以及债券和职工集资等等。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股息、
利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对利息所得的筹划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以个体户名义存银行不纳税
税法规定,个人储蓄存款利息要征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单位,包括企业、
行政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账户上的存款利息不征利息
税。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来说,将自己的钱以自己单位的
名义存银行是最合算的。
[例]假定某人把私款100000元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存到单位账户上,
存期一年(目前单位存款最长期限为一年),利率2.25%,那么一年能获得利息
2250元。100000元作为个人存款,存期一年,扣除450元的利息税,可
获得利息1800元。以单位的名义存放银行,一年可节省税收450元。
个体经营者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的收入往往高于一般的工薪阶层人士,对他
们来说,闲置资金越多节省的税收也就越多。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筹划方法一般只适用于个体经营者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
笔者特别提醒一些企业的“实权派”人物,千万不能为了节税而采取“私款公存”。
这是因为:第一,“私款公存”行为违反厂有关财经纪律,是违纪行为,事发会受到
处罚;第二,从2001年4月1日起,国家实行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到银行存款
要凭身份证。在储蓄存款实名制下,存折是证明财产归自己所有的合法凭证,存到单
位账户上的钱,你无法证明属于自己,不会受法律的保护,弄不好,就会“偷鸡不成
蚀把米”。
(二)投资于教育储蓄
2001年9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
施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
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教育储蓄具有利率高、免征利息税等特点,因此很受大众的欢迎。教育储蓄每一
账户的最高存款限额只有20000元,因此,教育储蓄更适合于工薪阶层。
(三)变集资利息为职工工资
利息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不同,其税负必然不同。将企业职工
集资的利率适当降低,通过提高职工工资待遇来补偿利息损失,可以改变企业职工的
税负。举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职工人数500人,人均月工资750元,当年度向职工集资人均
10000元,年利率10%,则: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10000×10%×20%
=100000(元)
如果将职工集资利率降为7%,将降低的利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来解决,那么,
职工的个人收入不但没有减少,而且降低了利息所得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额=10000×(10%-7%)÷12=25(元),
增加后人均月工资达到775元,仍未超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征额800元,无需按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将利息费用转移为工资费用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10000×
7%×20%=70000(元),通过筹划少缴个人所得税30000元。
以上方案节税的原因在于,降低的利息平均分摊到12个月后,每个月职工增加
的工资只有25元,尚不需要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即使职工原
来的工资水平很高(比如月工资为1500元),其增加的税负仍然边远少于降低的
税负。
采用这一方案还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将集资利息控制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以下,以防止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二是提高职工工资时,必须兼顾到当年度职工的
工资总额。如果职工工资总额本身已经超过了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则不宜采取
此方案;三是提高工资时,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超过20%的适用税率为限,
否则会因增加的工资薪金项目应纳税额超过了节省的利息税收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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