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个人所得税篇):生产经营所得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9/2004信息】 十二、生产经营所得的税收筹划
生产经营所得的筹划主要是根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进行分析。主要应从以下几
方面加以考虑:
(一)递延收入降低税率
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果在12月初预计全年应纳
税所得额将超过5万元,则可以将收入递延到下一年度,以达到递延纳税或降低税率
的目的。递延的方式有多种,比如采取分期收款或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将货物推迟到
次年1月份发出等。
(二)增加扣除降低所得
主要通过合理的方法来增加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以达到降低应纳税
所得的目的。其办法主要有:
1.合理确定存货领用、发出的计价方法。如当商品价格上涨时,采取后进先出
法,反之采取先进后出法。但应注意存货计价方法一般一年内不得变化,筹划时应当
结合市场行情于各个纳税年度的年初事先确定,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2.将个人或家庭的一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投入到该企业,以增加
折旧费用,因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
无限责任,只要这些固定资产能与生产经营挂上钩,就可以投入到企业,因为即使不
投入到自己的企业,个人的所有财产一样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将个人的资金以债务方式投入到自己的企业,以获得利息扣除。其理由是法
律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资本金没有要求。这里应当注意,个人
的利息应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预提挂账,但不要支付(提取)利息,这样可以递
延缴纳20%的利息所得税。
(三)成本费用支出要注意取得合法凭证
根据税法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必须具有合法的凭证。根据会计法
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合法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加
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自制凭证就是合法凭据;境外购货,如果没有
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就是适当凭据。
(四)做好财产损失的报批工作
根据规定,对财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扣除。由此可见,做好财产损失
的报批工作也就显得特别重要。
(4)
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个人所得税篇):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9/2004信息】2000-01-04
十三、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
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
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不便于按月计算,所以,规定凡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
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属地管
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
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上述劳务报酬所得中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税法列举二十九项具体
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项目所
得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
此外,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
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报酬,应分
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一次收入畸高的,需要实行加成征
收。这种做法实际上相当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
率。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一)对同一项目的连续性收入,以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我们仔细研究一下,便会发现,税法讲的是“一个月”而非30天,这就给纳税
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契机。
例如,某教授应邀到某地授课,授课时间为6天,每天收入5000元。共取得
收入总额30000元,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如果授课时间为11月25日至11月30日,属于一个月内取得的连续性
收入,应作为一次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2.如果讲课时间为11月29日至12月4日,属于两个月内取得的连续性收
入,应按两次计算纳税。
11月份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
12月份应纳税额=20000×(1-20%)×20%=3200(元)
应纳税额合计=1600+3200=4800(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同样是连续的6天讲课时间,取得的收入均是30000
元,但采取第二种方法可节税400元(即5200-4800)。其原因是通过
“分次”增加了一次扣除,并且避免了加成征收。
另外,由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收入是以县(区)为单位计算,因此,如果涉及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县(区),可以先到A县再到B县,然后再返回A县。采取这种做法同
样可以达到上述目的。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要兼顾需要与可能,例如往返的差旅费
用等,如果节税额小于所支付的费用,则是划不来的。
(二)项目不同应分别计算
例如某人于2001年12月份从A公司取得图纸设计费10000元,从B公
司取得咨询费20000元,从C公司取得翻译费8000元,则在申报时,应按三
个项目分别扣除费用计算纳税,而不能合并成“一次”收入申报纳税,否则会多缴税
款。
(三)个人办班收入分次收取可节税
国税函[1996]658号文件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
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
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
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同样是取得营业执照举办学习班,分别按两个项目征税,其税负本身就不同。纳
税人举办的培训班是否需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属于有关职能部门的事,税务部
门征税时,只是查看是否具有有关部门的批文,然后决定采用何种项目征税,这本身
就存在筹划的空间。
对于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的情况,筹划方法十分明显,只要采取分
次收取,其税负必然减轻。
例如,某人举办英语培训班,培训期为6个月,培训人数100人,每人学费
600元。学费一次性收取,则应纳税额=(100×600)×(1-20%)×
30%-2000=12400(元)
如果采取每人每月收取100元,则应纳税额=[(100×100) ×(1
-20%)×20%]×6=9600(元)
节税额为:12400-9600=2800(元)
对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必须正确理解按“次”征税的概念。按次取得与分笔取得
不同,只要属于税法规定为一次的,无论分几笔取得均属于一次。有些劳务报酬项目
属于连续性收入,如董事费,无论是全年一次取得,还是按月取得,或是按季取得,
均应当按月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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