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个人所得税篇):承包、承租经营变更营业执照可节税
录入时间:2004-09-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9/2004信息】 十一、承包、承租经营变更营业执照可节
税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尽相同。国税发
[1994]179号文件对此作了适当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税务处理: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
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
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承包、承租经营者
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
体为: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
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交纳一定费用,交纳
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企事业
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承租经营所得共同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所不同的是,对实际经营
期不满一年的经营所得,在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两者的计算方法存在着原则区
别。这就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收入计算纳税,对
于生产经营期不满一年的,应将实际生产经营期间内取得的所得换算为全年所得,以
正确确定适用税率;而对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虽然原则上要求应以每一纳税
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但是,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
营不足十二个月的,则应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
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方式是否变更营业执照将直接决定纳税人
税负的轻重。若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则多征一道企业所得税,如果变更为个体营业
执照,则只征一道个人所得税。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又各有其规定。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街道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
企业处于倒闭的边缘。为了避免企业破产,该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对外
租赁经营。通过竞投,某公司退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张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该企业主
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张先生经营,张先生每年上交租赁费6万元。租期两年,从
2001年3月1日至2003年3月1日。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
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其经营成果全部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方案一:张先生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按照国税发[1997]43号文件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经营租赁
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若张先生2001年实现会计利润为
53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01年3至12月份租赁费5万元),张先生本
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则: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3000-800×10(业主费用)
=45000(元)
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45000÷10×12=54000(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54000×35%-6750=12150(元)
实际应纳税额=12150÷12×10=10125(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税后利润=45000-10125=34875(元)
这里,张先生支付的6万元租赁费允许在本年度扣除5万元(即60000÷
12×10),但不得提取折旧。
方案二: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
在这种情况下,原企业的固定资产仍属该企业所有,按规定可以提取折旧,但上
交的租赁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把租赁费当作管理费用进行扣除。需要
说明的是,对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下企业上交的承包费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各地
做法不一,有的省市规定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扣除。为比较税负,这里采用不重
复扣除办法。
若本年折旧额为5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该企业2000年实现
的会计利润应为:53000-5000=48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48000+50000(承包费)=980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98000×33%=32340(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承包承租收入额:48000-32340=1566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5660-800×10)×10%-250
=516(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税后利润=15660-516=15144(元)
通过比较,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多获利19731元(即34875-
15144)。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判断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是否
拥有所有权,一般是按照对经营成果的分配方式进行的。如果是定额上交,成果归承
包(租)人,则属于承包、承租所得;如果对经营成果按比例分配,或者承包、承租
人按定额取得成果,其余成果上交,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预
期的经营成果测算个人所得税税负,然后再确定具体的承包分配方式,以达到降低税
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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