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个人所得税篇):试行年薪制对经营者有利
录入时间:2004-09-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9/2004信息】 三、试行年薪制对经营者有利
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规定,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
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
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
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
扣除数]×12
上式说明,对年薪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实际上是将经营者个人的全年收入总
额按12个月平均分摊计算,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超额累进税率带来的高税负。
例如,某公司对高层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总经理每月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
年终领取效益工资60000元,则该总经理全年应纳税额={[(2000×12
+60000)÷12-800]×20%-375}×12=865×12=
10380(元);
如果不是采取年薪制,则全年应纳税额
=[(2000-800)×15%-125]×12+(60000×30%
-3375)
=660+14625=15285(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采取年薪制节省个人所得税为15285-10380=
49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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