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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个人所得税篇):六种纳税人可以附加减除费用

录入时间:2004-09-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9/2004信息】 四、六种纳税人可以附加减除费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 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实施细 则》将附加减除费用明确为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   适用附加减除费用主要有下列几类人员: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执行。   根据国税发[1999]202号文件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 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上述纳税人在申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标准实际 为每月4000元。由于附加减除费用的优惠,使应纳税额大大降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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