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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个人所得税篇):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转化可节税

录入时间:2004-09-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9/2004信息】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 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 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十一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 计税方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800元,对劳务报酬等所得,每次收 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的办法,即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 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实行量 能负担;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 自行申报两种办法。对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 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此外,对其他不便于扣缴税款的,亦规定由纳 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 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它包括中国公民、 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目超过了任何一个税种,其征税范围涉及十一 个项目之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筹划的重视程度超过了其他任何一个税种,这不仅 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税负高,更重要的是个人所得税直接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本章将重点讲述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法。   一、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转化可节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 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酬 是指个人独立地通过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 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 关系。   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 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所得额超过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的部分加征五成, 对所得额超过五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由此可见,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 税负是不同的。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是劳动所得,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是否存在雇佣 关系。将雇佣变成非雇佣,或将非雇佣变通成雇佣都能改变税收负担。在某些情况下, 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某些特殊项目通过适当变通,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如,张教授每月工资收入1500元,应某咨询公司之邀,张教授每月均为该 公司外出讲学一次,每次收入5000元。张教授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一)存在雇佣关系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应纳税额=(1500+5000-800)×20%-375=765(元)   (二)不存在雇佣关系,分别征税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1500-800)×10%-25=4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5000×(1-20%)×20%=800(元)   应纳税额合计=45+800=845(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采用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每月可节省税额845- 765=80元,全年可节省税额80×12=960(元)。   因此,张教授应与该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张教授就成为公司的一名兼职 人员,每月的讲课费就成了张教授因兼职而取得的工资。按现行税法规定,兼职人员 从兼职单位取得的工资应于原所在单位的工资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于是,张教授的税负获得减轻。   另一种情况:如果张教授每月为该咨询公司讲学三次(在同一地点),每月取得 的讲课费收入为15000元,那么:   (一)存在雇佣关系   应纳税额=(1500+15000-800)×20%-375 =2765(元)   (二)不存在雇佣关系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仍为4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15000×(1-20%)×20%    =2400(元)   应纳税额合计=45+2400=2445(元)   由此可见,采用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每月多缴个人所得税2765- 2445=320元,全年多缴个人所得税320×12=3840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张教授作为非雇员比较合算。所谓非雇员,实际上就是不 与咨询公司“签约”,按提供的课时收取劳务报酬。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提供劳务的个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开具正 式发票,并按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支付单位据此 入账,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存在雇佣关系,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雇 员取得的工资不征营业税,支付单位可以采取工资表的形式发放其工资,并按规定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例只是为了说明两种不同情况的税负不同,未考虑非雇佣情况 下的营业税问题,这是值得注意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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