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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年薪制 个税可筹划

录入时间:2004-07-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7/2004信息】 企业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这里面是否有 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方法呢?   其实,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 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 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 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若某经理采取工资薪金加年终奖金的方式,假设其每月的工资薪金是5000元, 年终的奖金是60000元,则该经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假设工资薪金 的费用扣除标准是800元):   (1)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800)×15%-125=505元;   (2)年终发奖金时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30%-3375 =14625元;   全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505×12+14625=20685元。   如果采用年薪制,每月领取基本收入5000元,年终领取效益收入60000 元,该经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   (1)每月预缴个人所得税(5000-800)×15%-125=505元;   (2)年终发奖金时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5000 ×12)÷12-800]×20%-375}×12=17580元;   (3)年终时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7580-505×12=11520元。   两种方案比较,采用年薪制该经理可少纳个人所得税20685-17580 =3105元。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采用年薪制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应经中央有关 部委办、总公司、省市人民政府及其部委办、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 企事业单位自行实行各种形式的年薪制工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一般个人取 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办法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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