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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赠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3-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3信息】 不久前,一位著名文艺工作者A将其代言 广告获取的劳务报酬全部捐赠给希望工程基金会,一时传为佳话。随后,他却意外地 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求他就这笔劳务报酬补缴个人所得 税。原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 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 区、贫困地区进行捐赠,捐赠额中只有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假设A获取的劳务报酬为300万元,全部捐赠给希望工程基金会,但未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A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捐赠前应纳税所得额=300×(1-20%)=240万元   法定捐赠额=240×30%=7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40-72=168万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168×40%-0.7=66.5万元   即:A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66.5万元,同时还面临被加收滞纳金和处以 罚款的遭遇。   实际上,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 赠额度上合理筹划,既扶助社会,又能避免受到税务处罚的尴尬之地。   以上面所举的纳税人A为例,他可以考虑采用以下三个捐赠方案:   方案一 向希望工程基金会捐赠税后收入。即纳税人A将300万元的劳务报酬先按 《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1-20%)=24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40×40%-0.7=95.3万元   税后收入=300-95.3=204.7万元   实际捐赠数额=204.7万元   方案二 分为税前和税后两次向希望工程基金会捐赠。   第一次,充分利用30%的税前扣除额,向希望工程基金会捐赠。   捐赠前应纳税所得额=300×(1-20%)=240万元   可税前扣除的捐赠额=240×30%=7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40-72=16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68×40%-0.7=66.5万元   第二次可捐赠额=300-72-66.5=161.5万元   前后两次实际可捐赠数额=72+161.5=233.5万元   方案三 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 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捐赠额准予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这种方案下,纳税人可不缴纳个人所得 税,实际捐赠额为300万元。   在上述的三套方案中,方案一捐赠额最低,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捐赠额最高,最 大限度地贡献了社会。 (m20031206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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