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知识(2)
录入时间:2001-09-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1信息】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800元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
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税法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
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
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800元-3,200元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
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单位应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
人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
采取由支付者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
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
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税。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所得,应全额计税。但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
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
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首先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
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果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
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人能够提供
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
是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税。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
件,则应视为来源于一国所得;若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若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有
关规定计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每月收入额-800或4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各级距均为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确
定适用税率时,不能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而只能是以扣除规定费用后
的余额为依据,找出对应级次的税率。
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
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上式中,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额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
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对此,在计算过程中应特别注
意,不能混淆。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又可分为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和定率负担部分税款两
种情形。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
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
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应将公式*中雇员取得的“不
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公式中的适用税率
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乘以雇主为雇员负担税款的比例,从而将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
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
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
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人取得该项所得的当月工资、薪金已经扣除了费用,则
该项所得不再从中减除费用,就以一次取得的奖金总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
率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人取得该项所得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该项
所得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个人取得的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
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不属于免税""退职费""的范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在领取所得的当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
偿的退职费,通常一次性发给,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
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
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
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
纳税额。如果按照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
计算。个人取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额,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
代缴。个人退职后6个月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于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
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
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企业在改组、改制
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解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视为一
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
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
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对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
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
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
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运营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
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以上各项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准予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损失
和准予扣除的税金。其中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
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是指个体户
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的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
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
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
算扣除;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
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
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中以融资租赁
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以经营租
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
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
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
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即
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
发生的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个体户发生的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
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
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
数扣除;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的凭证或单据,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的5%以内据实扣除;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
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或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
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
接给收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
予扣除;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
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个
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
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