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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知识(3)

录入时间:2001-09-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1信息】 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 资本性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种赞助支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 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个体户业主的 工资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个体户购入、自建、实物投资和融资租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 延资产等,只能采取分次计提折旧或分次摊销的方式予以列支。   固定资产 是指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 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 允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等建筑物;在用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各 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 入的固定资产。 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个体户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计价方式所确定的资产价值和规定的资产折旧年 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 5%确定),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最短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轮船、机器、 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个体户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 须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无形资产 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 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 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具体是: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 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非专利技 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平均扣除,作为投资或受让的 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 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费 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 之外,可作为递延资产中的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 期均额扣除。   流动资产 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同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 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所谓存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 备的物资,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 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 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其应 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汇算 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分别计算按月预缴税额和年终汇 算清缴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本月应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累计已 预缴税额 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是指与计算应纳税额的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对应的税率,该 税率从《五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年换算月)中查找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 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 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 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个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既有工资、薪金性质,又含生产、经营性质,但考虑到个人按承包、承租经营合同规 定分到的是经营利润,涉及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已经扣除,所以,税法规定,“减 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800元,实际减除的是相当于个人的生计及其他费用。其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800元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其应纳税所得 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可能会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如遇这种情 况,应在每次分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后,先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 税。如果纳税人的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 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其计算公 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 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 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劳务报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不便于按月计算,所以,规定凡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 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属地 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 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此外,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 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报酬,应分别 计征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 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当注意的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时,如果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负 担税款的,就应当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款。 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 率减除20%的费用。费用扣除计算方法与劳务报酬相同。所谓“每次取得的收入”, 是指以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生活中, 稿酬的支付或取得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复杂。为了便于合理确定不同形式、不同 情况、不同条件下稿酬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另有具体规定,主要是:每次以图 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木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 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 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则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个人的同一作 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 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 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即实际缴纳税额 是应纳税额的70%,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方法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 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费用扣除计算方法与劳务报酬相同。其中,每次收入是 指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 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 中扣除任何费用。其中,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 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 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 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同税率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 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在确定财产租赁 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 (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 费外,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已付 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 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800元 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1一20%)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人不明确的情况,对此,在 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如果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 产出租且有租金收人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人。 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偶然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除有特殊 规定外,每次收入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的计算方法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如编著一本书,参加同一场演 出等,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即实行“先 分、后扣、再税”的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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