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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节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划

录入时间:2001-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规划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外 籍人员每月收入还允许减除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 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 每月800元的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采用定额或 定率两种费用扣除办法。一种是一次收入在4000元以内的,采用定额扣除办法,一律 扣800元。另一种是一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采用定率扣除办法,一律扣除20%的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 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实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 转移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每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出租 房屋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扣除规定的费用外,还可准予扣 除出租房屋按照规定已交纳的各项税费,以及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 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在一年内扣除不完的,准予下一年度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 止。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总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 纳税所得额。财产原值是指:①有价证券为买入价和买入价时交纳的有关费用;②建 筑物为建造费或购进价格以及其它有关费用;③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 发土地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④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 及其他有关费用;⑤其他财产参照上述方法确定。合理费用是指在卖出财产过程中按 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因属纯收益性质,不允许费 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一次。此外,新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 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规定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作扣除。因此,对节税者来说利用捐 赠作节税规划,也是常用的节税方法。 还需要作出的规划是: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各 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币的,按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缴纳税款。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 物或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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