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营业税篇):变“服务“为“转包”可节税
录入时间:2004-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4信息】 六、变“服务“为“转包”可节税
工程承包公司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具体说,若承
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若不签订承包合同,则
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适用税率的不同,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
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进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
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
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例]建设单位B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A的组织安排
下,施工单位C最后中标。B与C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300万元。另外,
B还支付给A企业20万元的服务费用。则:
A应纳营业税=200000×5%=10000(元)
若A进行筹划,让B直接和自己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320万元。然后,A再
把该工程转包给C。完工后,A向C支付价款300万元。则:
A应纳营业税=(3200000-3000000)×3%=6000(元)
通过筹划,A公司少纳4000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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