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营业税篇):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4信息】 五、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
屋。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
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两种
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要认真
筹划,就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例]A、B两企业合作建房,A提供土地使用权,B提供资金。
A、B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
物价值1000万元,于是,A、B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A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
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
业额为500万元,A应纳的营业税为:
500万元×5%=25万元
若A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具体操作过程如下: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B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
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现行营业税法规定: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
收营业税。由于A向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须缴纳营业税。仅
此一项,A企业就少缴了25万元的税款,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筹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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